淄博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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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记者近日从揭阳市物价局获悉,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揭阳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揭阳市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将有章可循。 物业服务费分性质定价
《通知》规定,揭阳市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收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级别定出三级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各个档次的标准相应提高0.10元。具体为:第一等级基准价为每月0.65元/平方米,第二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55元/平方米,第三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45元/平方米。《通知》还对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设定浮动幅度,三个级别的基准价上浮均不得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制。
多层使用电梯的物业每月的服务费规定为:1-5层0.9元/平方米,6-10层1.1元/平方米,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揭阳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记者近日从揭阳市物价局获悉,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揭阳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揭阳市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将有章可循。 物业服务费分性质定价
《通知》规定,揭阳市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收费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级别定出三级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各个档次的标准相应提高0.10元。具体为:第一等级基准价为每月0.65元/平方米,第二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55元/平方米,第三等级的基准价为每月0.45元/平方米。《通知》还对多层没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设定浮动幅度,三个级别的基准价上浮均不得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制。
多层使用电梯的物业每月的服务费规定为:1-5层0.9元/平方米,6-10层1.1元/平方米,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
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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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
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4日 09:26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四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水源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和太河水库及饮用水引水渠。太
河水库水源汇集区为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区,包括博山区的石马、南博山、北博山、源泉、池上五个镇和淄川区的口头、峨庄两个乡全境及博山区崮山镇、淄川区东坪、张庄、太河乡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地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博山区、淄川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