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银行业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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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一览表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7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12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16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28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31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36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52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55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60 《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64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6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68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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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姓名: 李 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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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
法律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
2014年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第九章 2014年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第一节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解读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银监会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发展实践经验,充分征求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本着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原则,完成了《指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指引》)。
(一)《指引》修订的背景
《指引》出台实施十余年来(2002年印发,2007年修订),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其他监管法规制度的出台,原《指引》部分规定和要求已难以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与监管工作实际,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部分条款在银行业务发展后难以执行。如原《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而目前在银行业务中,对于大额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统进行控制。
二是部分条款与新的监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规定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内容不一致。
三是部分内部控
银监会召开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
2013年全国银行业 监管工作会议
银监会召开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 1月14日,银监会召开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工作,回顾银监会建立以来银行监管及银行业改革发展十年历程,部署今年重点工作。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2年,全国银行业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较好地完成“守底线、强服务、严内控、促转型”的年度工作任务,银行业整体态势良好,资产增速、质量和回报率保持平稳,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资本实力和经营效率有所上升。
会议认为,银监会成立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监会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了中国银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过各方面十年努力,我国银行业实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业资产规模增加4倍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3.6%下降到1%,资本充足率从负数上升到13%,在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保持稳健运行。回顾十年工作,主要体会是五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导向,必须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必须坚持国际标准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1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
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一) 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 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 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
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
5、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10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
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
银行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介绍及操作流程
一、基本规定
1、坚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2、所有结算业务需要换人复核,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需三级柜员授权,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除需本网点三级柜员授权以外,还需以传真方式通知清算中心授权方可发送。
3、所有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实行记账、复核制,记账柜员、复核柜员、授权柜员三人临柜,柜员不得混岗、兼岗。
二、业务处理 1、凭证的使用
(1)大额支付来账凭证的打印使用的凭证为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2)小额支付来账凭证的打印使用的凭证为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2、大额支付业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或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均可通过该交易办理资金汇划业务,业务类型为贷记业务。
(1)往账业务: A、普通汇兑,操作如下:
结算业务→大额支付→大额业务→汇兑/委托/托收/国库汇款→换人复核→打印记账凭证
B、滞留业务
由于系统、网络通讯故障或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支付业务未通过中心授权处理等异常情况导致支付业务在“业务截止”前未向发报中心发送的,造成滞留在前臵机MBFE内的业务(有两种处理方法),操作如下:
①滞留业务重发
结算业务
银行业税务稽查
银行业税务稽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 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 (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产按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