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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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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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

计入用人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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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保障金是指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按照此比例计算达不到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第四条 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书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级承办,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就业保障金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就业保障金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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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保障金是指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按照此比例计算达不到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第四条 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书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级承办,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就业保障金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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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一、征收程序:

1、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镇残联收齐用人单位的资料送市残联审核 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不用缴交保障金,未按比例安排的由地税部门统一扣征应缴保障金 镇残联发出《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的通知》 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未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一扣征应缴保障 金通知 地税部门发出统用人单位计算应缴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号 地税部门统一从用人单位缴费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保障金 二、时间安排:

1、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时间:2010年6月15日——7月31日

2、地税统扣时间:2010年9月

三、征收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

注:从2010年起征收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5%调整为0.8%,滞纳金由5‰调整为5?,征收点为20人(含20人),即对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

四、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须提供资料:

1、填写《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表格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http: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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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适用税种:税收征管 适用行业:全部 适用地区:海南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度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

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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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威海市

【发布文号】威政办发〔2004〕73号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200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威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威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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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

征缴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二、为什么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使社会各用人单位平等的承担社会责任。

三、征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4、《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办法》 5、《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什么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残疾人就

1

业的根本途径。国家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由社会各用人单位共同来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岗位,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融入社会,又能减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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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

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

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

江苏省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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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精神,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残疾人扶贫基地是做好新时期农村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要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收致富为目的,以“重实效、可持续、上规模、广覆盖”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地的引导、培训、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帮助农村残疾人过上幸福美好生活。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1000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直接安置1万名残疾人就业,扶持5万名残疾人脱贫。全省创建星级残疾人扶贫基地200家,其中三星基地30家,二星级基地50家,一星级基地120家。

三、星级扶贫基地的条件及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基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实体,场所固定,合法经营;有产业优势、有技术支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效用,扶残助残成效显著。

2. 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基地对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要签订用工合同,残疾人通过劳动应

残疾人就业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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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调研与思考(宿迁更大突破调研报告)

2010-06-01 09:50:15 作者:sqcl 来源: 浏览次数:198

宿迁更大突破需要残疾人参与

——对全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董 超

为呼应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即将作出支持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的决策,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宿迁更大突破之我见”大调研大讨论大实践活动。作为服务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职能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但如何履行好职责、带领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在宿迁更大突破的进程中贡献力量,始终是我们思考的课题。经过几天的专题调研并结合日常工作积累,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宿迁更大突破,需要残疾人参与,通过就业平台,残疾人同样能够成为社会财富创造者”。

一、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把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放在宿迁更大突破的大局中来定位

人力资源是社会财富的源泉,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关注他们所具有的能力,而不是着眼于他们的残疾。

判断残疾人的能力,应该着眼于他们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这是认识残疾人能力所应有的态度。虽然残疾人某些方面的功能受到了损害和限制,但通过社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