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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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论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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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论文

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我国律师在辩护期间有许多权利可以行使,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取证,在

起诉阶段进行辩护、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给出正确意见、维护被告合法利益、得到出庭

同知和法律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然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代理律师却受到重重

阻挠。

关键词:律师辩护合法权益。

在会见当事人时,会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和原因,如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不允许会见;办理相关案件的工作人员出差等导致律师很难会见当事人。即使通过了

法院检察院这一关后,看守所也会以开会、所需证明文件不全等拖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由此可见,想要在正常的时间内了解当事人口中的案情是很困难的。

在阅卷方面,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

的限制,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行辩护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实质上的辩护真正都由辩护律师来

完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需要各种制度和条件的保证,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律师行使

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环节。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便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无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鉴于此,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势非常必要的,法院、检察院和其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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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佳艺//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员工有权力给公司带来新的能量,展示新的面貌,提倡新的标准, 2;员工有权力为公司和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更多的和谐, 3;员工有权力让自己的工作岗位事业更加成功,人生更加辉煌, 4;员工有权力和同事一起同心协力,打造巅峰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企业, 2;员工有权力享有公司提供的共享资源,谦虚,勤奋,好学,拼搏进取,开放的

自我,

3;员工有权力对自己所享受的不公正待遇及任何违犯厂纪厂规,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向总经理投诉,投诉人必须在投诉信上写上真实姓名,以便查实处理,公司保证一定的时间内每项投诉都能得到明确回复,对投诉人负责保密,没有签上真实姓名的一般不给于处理,投诉信对公司处理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4;员工有权力向公司提出生产或工作上的合理化建议,产生实际贡献的给予精神

和物质奖励。

5;员工有权力享有举荐与举荐的权利,员工应积极主动地举荐能力强,表现出色

的员工,公司保证对被举荐者进行考察,合格的给予提拔任用。

6;员工有权力要求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培训,公司对此项要求应尽可能地

给予支持。并作出适当按排。

7;员工有权力参加公司

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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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规定的法解释

尹晓红

? 2012-08-16 09:29:58 来源:《法学》2012年第3期

【核心提示】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获得辩护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规定不存在需要通过修改才能矫正的问题,有权机关通过宪法解释即可明确其基本权利的属性及规范含义。只有通过宪法解释形成规范性共识才能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基础。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这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区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背景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含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另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对获得辩护权的保障是否发生影响?本文试析之。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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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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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

韩大元

《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内容摘要 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的基本权利概念反映了一个国家宪法发展历史与文化传统。自清末立宪开始,蕴涵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权利概念、理念与原理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移植到中国本土社会,为中国社会背景下形成基本权利概念提供了学术资源。基本权利概念的变迁是宪法学历史的一个缩影,体现浓厚的本土宪法文化特色。本文以历史文献分析为基础,探讨了在中国宪法学视野下基本权利概念形成与发展的进程,为我们思考“宪法学的中国化”提供宪法学说史方面的素材与经验。

关键词 宪法学;宪法文化;基本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具有100年历史的中国宪法学需要在学术反思中寻求“宪法学中国化”的理念与途径。从宪法学所承载的学术思想与基本命题看,当代中国宪法学并没有跨越100年来宪法学历史传统所积累的基本知识背景与学术命题,在一些基本的学术命题上仍在继承着传统宪法学的学术遗产与成果,延续着宪法学学术思想的脉络。宪法学是人类共同追求正义与幸福的知识体系,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反映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共同经验。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发展阶段,宪法的历史

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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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

韩大元

《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内容摘要 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的基本权利概念反映了一个国家宪法发展历史与文化传统。自清末立宪开始,蕴涵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权利概念、理念与原理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移植到中国本土社会,为中国社会背景下形成基本权利概念提供了学术资源。基本权利概念的变迁是宪法学历史的一个缩影,体现浓厚的本土宪法文化特色。本文以历史文献分析为基础,探讨了在中国宪法学视野下基本权利概念形成与发展的进程,为我们思考“宪法学的中国化”提供宪法学说史方面的素材与经验。

关键词 宪法学;宪法文化;基本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具有100年历史的中国宪法学需要在学术反思中寻求“宪法学中国化”的理念与途径。从宪法学所承载的学术思想与基本命题看,当代中国宪法学并没有跨越100年来宪法学历史传统所积累的基本知识背景与学术命题,在一些基本的学术命题上仍在继承着传统宪法学的学术遗产与成果,延续着宪法学学术思想的脉络。宪法学是人类共同追求正义与幸福的知识体系,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反映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共同经验。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发展阶段,宪法的历史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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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在新的形势下,你认为如何为人师表?

查阅相关资料,通过认真的学习知道了教师的权利及义务,内容如下:

一、教师的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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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 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

一般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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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房屋装修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

(二)乙方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对租赁房屋装修时,执行甲方审批同意的装修方案;

(四)合同有效期,对所租赁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八、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城市规划和甲方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进行房屋装修,如甲方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将赔偿乙方所有装修费用。

九、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即生效。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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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问学习有什么重要性 ?

一、学习可以提高品德修养。 二、学习可以增长才干。学习是丰富知识、 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 三、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 义务 1.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除因 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什么?

陈章良,1961年生于福建省的一个农民家庭, 9岁时才迈进学校的大门。由于家境贫寒,陈章 良靠学校减免学杂费和发给生活补助读完了小学 和中学。艰苦的生活从小就造就了他坚忍不拔, 自强不息的性格。1978年,陈章良考入华南热带 作物学院栽培系,毕业后留校工作。1983年他又 考取了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研究生。1985年,陈章 良在欧洲的分子生物学报上发表了他的成名之作。 后来,他又在植物分子生物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 破。 1987年,陈章良学成回国,来到北京大学工作。当年,他 参与承接国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