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2 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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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政发(2012)16号文件
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
澄政发〔2012〕16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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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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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 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需要,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范围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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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当年需投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
延政发200830号
延政发?2008?3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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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
京政发32号
京政发[2002]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 - 1 - 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
京政发7号
北京绿隔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
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求的通知
京政发[19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市区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在发展经济和进行各项建设中,认真坚持首都城市“分散集团式”的布局,自觉维护和努力实现市区规划绿化用地的绿化,保证市区有足够的绿色空间,为把北京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达到世界第一流水平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20日
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 “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市区中心大团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形成由绿化隔离地区相分隔,面积约240平方公里,这是防止城市中心区用地发展过大而引起城市环境恶化的重要措施。因此,能否确保规划的绿化隔离地区实现“真绿”,已成为市区总体规划能否实现的关键。
自1985年以来,我市制定和采取了多项政策和措施,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绿化隔离
常政发〔2004〕6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6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保证各类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以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
苏政发〔2009〕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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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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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昆政发〔2006〕88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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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现就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昆山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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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举措。
二、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和职
房政发〔2009〕34号
房政发?2009?3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更名为
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并
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三区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中心,景区:
为进一步加强房山世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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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及国土资源部要求,将“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 更名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园管委),作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现将公园管委组成人员及机构职责通知如下:
一、公园管委成员名单
主 任:祁 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 主 任:李燕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俊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孟祥伟 河北省保定市副市长
唐淑荣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忠海(常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会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于舒心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高文才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张建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处长
肖桂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张德义 河北省保
苏政发〔2009〕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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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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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