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讲义 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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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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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著者】王泽鉴

【著者简介】王泽鉴 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

“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 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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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著者】王泽鉴

【著者简介】王泽鉴 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

“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 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

王泽鉴华政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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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专题讲座

第一讲题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 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

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 (二)实例的设计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三)五个实例

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试问:

(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 (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

(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

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

债法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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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第4周(5) 刘智慧20110919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4周讲义)

【预习】 1.债的效力?

2.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怎样?

3.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4.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

债法总论之五--债的一般效力

一、债务的效力-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 (一)给付义务 1.给付的含义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部分给付与全部给付 债务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

2.法律对债务人给付的要求

全面 正确 诚实信用 情事变更

3.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常见形态

大陆法——给付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不当/给付迟延 英美法——违约责任

我国法——《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4.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可能后果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丧失定金或担保物权实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1

债法总论·第4周(5) 刘智慧20110919

5.给付义务消灭的原因 6.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7.债务人拒绝给付—届期拒绝/期前拒绝 (1

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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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台湾大学教授):“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自由和限制的调和是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物权法草案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增进公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创设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是比较法上有创意的规范模式。

关键词 物权法 自由和限制 私法规范 物权法定 一、序言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正在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物权法。由梁慧星、孙宪忠等先生组成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于1999年10月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共12章435条,并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物权法草案体例严谨、内容充实、立法理由说明详尽,具有高度学术价值,令人敬佩。

物权法草案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当前中国法学界对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构想,[1]并为将来的民法法典提供必要的架构和基础,[2]对中国民法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物权法草案是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之上,旨在参酌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规范模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的条文可以归纳为四个类型:(1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二)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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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上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中,财货(尤其是所有权)必须具有移转性。市场经济的运作厥赖于财产权的自由移转,促进资源的最适当使用。[38]物权的变动,除法律规定者外,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就是合同。因此依当事人意思而为的物权变动乃处在债权合同与物权的交叉路口,[39]一方面涉及债权合同,另一方面涉及物权变动,造成法律规范的困难,产生多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关于物权变动究竟应采取何种模式,中国法学界有颇深刻广泛的讨论。其重点之一,系中国物权法宜否采取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此攸关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架构、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体系构造和思考方法,并涉及当事人依其意思形成物权关系的自由,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应提出讨论的有四个问题:①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②台湾民法上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实践经验,就判例学说较深入观察此项理论的实际运作。③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解释适用。④立法政策上的评估。 (二)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为便于讨论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试举一例加以说明。甲出卖A屋(不动产)和B画(动产)于乙,是为买卖,称为债权合同.关于如何转移A屋和S画的所有权,比较法上有两个众所周知的基本规范模式,一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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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债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

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侵权责任的其他知识点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环境污染责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法律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区分意义:多数人之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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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债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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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侵权责任的其他知识点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环境污染责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法律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区分意义:多数人之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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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

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18日晚上18:00—20:30

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

工作主持人: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

王泽鉴-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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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王泽鉴

时间:2006年9月14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

演讲人:王泽鉴教授

嘉宾:王利明教授

主持人:张新宝教授

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

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