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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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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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县交易中心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已被选中的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及时关闭手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标地点;

二、接到评标通知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拒绝参加本次评标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三、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与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金钱、有价证券或其它财物等;

四、进入评标区后,应严格遵守评标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不在评标区内大声喧哗、谈论与本次评标内容无关的事;

五、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标开始,评标专家首先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然后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进行合格性评审,在评审完技术标书后方能查看商务标书,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值;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

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中,不得因赶时间而忽略评标的任何一个环节草率评标;不得在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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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333号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交水发[2006]3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第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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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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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

4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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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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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工

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建招办 [2005] 15号

发文部门:省招标办 发布时间:2005-3-30

各市招标办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等,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工程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重要措施。几年来,经过有关部门及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合同备案和履约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信用机制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低价中标、工程担保”三项制度的落实,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它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据80号令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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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据80号令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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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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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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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附件2

处方评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平均 % 处方日期 年龄 (年月日) (岁)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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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