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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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
52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行业资料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冠军梁乐行,7保良局香港道教联合会圆玄小学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有抵触的,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住院天数)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
10、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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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 (1)
第一节接受报案 (1)
第二节初审 (5)
第三节现场查勘(调查) (7)
第四节确定保险责任 (11)
第五节立案 (13)
第六节核定给付 (14)
第七节赔款理算 (17)
第八节缮制赔款计算书 (23)
第九节核赔 (24)
第十节结案处理 (26)
第十一节理赔案卷管理 (27)
第二部分专项赔案处理 (29)
第一节拒赔案件 (29)
第二节预付案件 (30)
第三节有道德危险的疑难案件 (31)
第四节注销案件 (33)
第五节诉讼仲裁案件 (33)
第三部分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34)
1
……………………………………………………………精品资料推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
第一部分一般赔案处理
第一节接受报案
依据“三个中心”建设的要求,95518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以下简称“95518”)为接受报案的中心,客户报案或公司员工帮助客户报案,均通过95518进行。
一、报案记录
95518专线接线员接到报案时:
(一)询问案情
主要询问:
报案人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