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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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精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可编辑
精品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可编辑
精品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学习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一、报告封面、扉页
(一)报告封面
报告名称:江西省××县(市、区)××矿区(井田)××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报告提交单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
(二)报告扉页
报告提交单位:
单位法人:
报告编写单位:
单位法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报告审查人:
报告提交日期:
(二)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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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附件目录。
二、报告正文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本次检测工作任务与目的
说明测量对象、范围、依据与任务要求、目的。
第二节 自然地理概况
简要说明:矿区位置,原勘查矿区范围、坐标及面积;矿山矿界范围(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坐标、面积、深度;本次检测范围、坐标、标高(水平)、面积;上述三者之间在平面及剖面上的套合关系;矿区地形地貌与交通条件等。
第二章 地质勘查与采矿
第一节 以往地质勘查工作评述
简述本次检测前矿区的历次地质勘查工作情况(或资源储量核实)及提交的成果、资源储量批准评审备案(认定)机关、审批文号、批准的资源储量和主要结论。
第二节 矿产开采现状
以往设置的矿山企业名称(或采矿权人),矿山开采设计单位、采选设计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学习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一、报告封面、扉页
(一)报告封面
报告名称:江西省××县(市、区)××矿区(井田)××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报告提交单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
(二)报告扉页
报告提交单位:
单位法人:
报告编写单位:
单位法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报告审查人:
报告提交日期:
(二)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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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附件目录。
二、报告正文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本次检测工作任务与目的
说明测量对象、范围、依据与任务要求、目的。
第二节 自然地理概况
简要说明:矿区位置,原勘查矿区范围、坐标及面积;矿山矿界范围(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坐标、面积、深度;本次检测范围、坐标、标高(水平)、面积;上述三者之间在平面及剖面上的套合关系;矿区地形地貌与交通条件等。
第二章 地质勘查与采矿
第一节 以往地质勘查工作评述
简述本次检测前矿区的历次地质勘查工作情况(或资源储量核实)及提交的成果、资源储量批准评审备案(认定)机关、审批文号、批准的资源储量和主要结论。
第二节 矿产开采现状
以往设置的矿山企业名称(或采矿权人),矿山开采设计单位、采选设计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09-11-27 09:33:40 人气: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09-11-27 09:33:40 人气: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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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
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