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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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9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 房管局 、 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主城各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市房屋勘测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 切实做好房屋面积测算,保护房屋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 关于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的规定。
(一) 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的内容 、 纸张规格 、 字体大小 、 封面样式以及正文和附图的规格等, 均应严格按照渝国土房管发 《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 2001 ]753 号文中附件二《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以下简称 《 报告书 》)的规范格式出据 。
(二) 当 《 报告书 》 分别用于房屋预售、 初始登记、房屋分割合并、房屋面积变更的面积测算等情况,则在 《 报告书 》 封面名称中部以二号黑体加括号分别注明:预售 、 竣工 、 分割合并 、 变更等字样( 见附件 1 ), 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其他房屋面积测算,则加注 “ 其他 ” 字样 。
(三) 规范格式的 《 报告书 》 第 7 页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说明 ” , 臵于 《 报告书 》 第一页, 本页第一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1
号)
2009-09-1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开县临江镇临东中心小学扩建学生运动场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经渝府地〔2009〕678号文批准,征收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集体中农用地0.2524公顷(耕地0.2524公顷)、5社(原洪兴村3社)集农用地0.0186公顷(耕地0.0186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2710公顷(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重庆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规定,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5社(原洪兴村3社)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3000元,0.2710公顷土地的补偿费为5.2845万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26000元,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8人,共计2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1
号)
2009-09-1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开县临江镇临东中心小学扩建学生运动场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经渝府地〔2009〕678号文批准,征收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集体中农用地0.2524公顷(耕地0.2524公顷)、5社(原洪兴村3社)集农用地0.0186公顷(耕地0.0186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2710公顷(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重庆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规定,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5社(原洪兴村3社)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3000元,0.2710公顷土地的补偿费为5.2845万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26000元,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8人,共计20
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
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
土地管理
问: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问: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不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 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施工招标,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余项目施工招标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总工办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汇总、与市招标投标监管办的协调联系、评标专家的监督考核和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会同相关处室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的备案;市国土房管局耕保处负责市级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业务指导、开标现场监督和中标结果的认定;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施工招标投标事务性工作,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备案前的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2009-06-15 22: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
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通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11]20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
管理者的通报
(津国土房科〔2011〕200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局,人才强局”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奖励在国土房管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津国土房科〔2005〕462)规定,经各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局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决定:授予“天津市房地矿指挥监控系统”等4项成果2010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一等奖;授予“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采集技术研究”等6项成果2010年 1 / 4
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二等奖;授予“天津历史风貌建筑文化价值提升研究”等8
项成果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