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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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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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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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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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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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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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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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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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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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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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核心内容: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和增加要求担保,可以处分抵押权本身和次序,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可以比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

专题17 抵押权 边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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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 抵押权 边立虎 概念:对于债务人or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or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区别于留置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区别于质权】,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主要是动产】?考题13年 卷三58题 B选项甲可以轿车为抵押物为乙设立抵押权借款。【边立虎同学,请补充一下最高抵押、特别抵押可能涉及的问题】 一、 抵押物的范围:【物权法180-184】

① 不可抵押的财产:【?否则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考题13年 卷三53题 B选项宅基地抵押借款

的合同无效】【物权法184】 ? 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 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and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房地一体主义”】 ?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置抵押的,可以】 ? 所有权、使用权不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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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 王勤劳 西南政法大

学 讲师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立之先后确定权利效力之优劣: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则该租赁权原则上不受后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若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后设定的租赁权原则上不能妨碍该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也基本上依此原理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然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与必要,特别是,能否通过现行法的改良与补充,更充分、有效地协调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冲突,值得在法学上进行深入地探索与研究。 一、已出租的财产被抵押

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之前,毫无疑问,承租人可继续保有租赁物(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二者大可相安无事。然而,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就会引发一个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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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租赁权能否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之上?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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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 王勤劳 西南政法大

学 讲师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立之先后确定权利效力之优劣: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则该租赁权原则上不受后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若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后设定的租赁权原则上不能妨碍该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也基本上依此原理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然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与必要,特别是,能否通过现行法的改良与补充,更充分、有效地协调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冲突,值得在法学上进行深入地探索与研究。 一、已出租的财产被抵押

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之前,毫无疑问,承租人可继续保有租赁物(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二者大可相安无事。然而,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就会引发一个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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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租赁权能否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之上?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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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权经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成立,依法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权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