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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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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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试题及答案
2015年公腊中心卫生院从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姓名: 单位: 成绩:
一.填空: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于 年 月 日由国务院颁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5、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 二、单项选择: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复习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于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管理本行政区域医师工作的机构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协会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须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6个月 18个月 1年 2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年 2年 3年 4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年 2年 3年 4年
经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受理机构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受理执业医师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123
【实施日期】 19860123
【章 名】 通知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臵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
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pn=1&x=0&y=7&raww=648&rawh=89&o=png_6_0_0_135_173_622_85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65.92592592592592&md5sum=b356e04d4a47cac884fef2615f72d085&sign=659412a8da&zoom=&png=0-1344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4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