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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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努力学习,积极从事科学研究,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评选范围及标准
(一)评选范围
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
制硕士研究生)。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指和原单位签订了定向或委培协议的在职人员考生;既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定向或委培协议,也不能调取人事档案的在职人员考生)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硕士研究生不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享受民族线并签订了协议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不按“在职人员考生”对待。
(二)评选标准
学业奖学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学业奖学金的名额要根据各学院、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培养单位)
的生源情况和实际招生人数分配。 (二)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每年核定一次。
三、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评定奖
学金等级。
(一)研究生新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在教育部审批录取名单后
进行,且享受等级不以开学正式注册学生人数变化而调整。
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和研究生创业种子资助项目两部分组成。为做好研究生创新基金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旨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复创公司及研究生院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并由研究生院公布获得基金资助者名单。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由博士生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和推荐,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资助的对象是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优秀的在校博士生,提出申请必须在预定提交学位论文至少一年之前。各院系按一级学科,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可申报博士生总数的10%。
第七条 资助的金额为5,000-20,000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江财研教字〔200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献身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人格健全。
(二)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了获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生的学制正常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所修学分在6年内有效。
第四条 博士生一般不准提前毕业,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必须在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10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科研助理(以下简称 “助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 2008 5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研助学金依托助研岗位的设立与申请进行评定与管理。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原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实施细则及助研助学金年度分配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等。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从2008级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2014年11月12日第
1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3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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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院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博士研
物理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外出期间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现制定物理学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外出仅限于联合培养、出国留学、访学(含调研)、求职、参加学术会议、实习、以及病假和事假,且离校超过24小时以上。
二、请假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外出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和《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安全责任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学生本人一份,研究生辅导员留存一份。
2.请超过一周(含一周)假期的应由党委副书记签字批准,超过两周(含两周)的假期应由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超过一个月的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并备案。
3.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由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处理。
4.研究生外出请假须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因访学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邀请函或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2)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3)因实习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学校、学院(或导师)派出实习的证明或实习单位的接收证明;
(4)因求职外出的研究生须书面说明求职意向及地点;
(5)因病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 第三条 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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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个人信息档案。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式。坚持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以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校、院两级学术交流资源为依托,通过教学研讨、学术报告、交流访学等方式,搭建一个专家名师荟萃、学术气氛活跃,具有国际视野、学术理论前沿,形式内容丰富、多元、开放的学术平台,从而达到开阔视野、汲取知识、启迪智慧、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有利于共享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拓展宽广的学术视野,对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研究生教育广泛深入交流与合作,加快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高我校及有关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我校每年度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及资金状况,制定《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管理工作,保证各种学术交流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
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