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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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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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穗府(1993)59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江河湖泊等地面水水质,按照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实施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要求,以利于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和第十条;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同时还依据:

广州市和各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水环境现状,以及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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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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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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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23号).pdf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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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海南岛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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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为实现水环境分类管理、分期实施水环境目标,根据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体现重点水环境保护政策而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域的划分。

海南岛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强化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等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是为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积极保护和科学管理以及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通过制订和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划分海南岛水环境功能区,确定控制水污染的强制性措施,并按照水环境的客观功能,建立海南岛水环境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以充分发挥各类水体的环境主导功能作用和整体效益;通过制订和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促使各产业发展按水体类别和产业发展特点,采取相应的污染综合防止措施,对水质进行控制,确保我省各类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落实;通过制订和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确保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及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总之,实施海南岛水环境功能区划,使我省水资源环境保护做到管理有依据、控制有目标,对防止水环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态环境,让海南人民喝上干净的水,确保海南人民身体健康,实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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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

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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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 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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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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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

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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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 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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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