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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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为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管网范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 供热规划、建设管理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食用类)未加工或初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
供热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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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电毕节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HD-GZBJRD-GL0843-2014
供热管理标准
2014-09-26发布 2013-09-26实施
贵州华电毕节热电有限公司 发布
Q/CHD-GZBJRD-GL0843-2014
目 录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管理目标 ........................................... 4 4责任分工 ........................................... 4 5 检查与考核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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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D-GZBJRD-GL0843-2014
前 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供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产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权。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李煜涵。
营口市人民政府文件《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营政发[2001]3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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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热力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集中供热的规划方案; (四)参与监督集中供热设施的施工、安装和运行。 (五)负责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初步审查; (六)监督、检查供热经营活动;
(七)受理用户投诉,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建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神池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通过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供热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
供热运行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为基本要求,县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五条 县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
决,并做好转办记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