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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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01.01--2008.06.30)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9件 序号 文 号 1 2 3 宁劳力字[1999]15号 宁劳再就字[1999]2号 宁财社[1999]528号 宁劳力字[2000]5号 宁劳就[2000]6号 宁价费[2000]201号 宁财综[2000]330号 宁劳就[2000]9号 宁劳就字[2000]11号 宁财社[2000]566号 宁劳就[2001]4号 宁劳社[2001]111号 宁劳社[2001]120号 宁劳社就管[2002]9号 宁劳社就[2003]12号 宁劳社就[2003]15号 宁劳社就[2003]20号 文 件 名 称 关于?关于征地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退还补偿费的请示?的复函 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11.16 1999.7.26 2000.03.17 制定机关 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 市劳动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1999-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失业保险条例》,巩固两个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全面覆盖和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决定于4月11-2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深刻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4、5、6月扩面和征缴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场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要完成这一工作任务,不仅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同志艰苦努力的工作,更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密切配合。扩面和征缴工作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深入的宣传,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按照张左己部长在今年2月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使两个条例“真正
2011294773839000018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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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试题
课程代码:0332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关于社会保障争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社会保障争议是社会保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B.社会保障争议是基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C.社会保障争议可能发生在多个主体之间 D.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都发生在相同的领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不包括( ) ...A.组织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试 B.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C.受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予以纠正查处 D.宣传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3.劳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不包括( ) ...A.发生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 B.需要有申请人提起 C.上级复议下级的行政决定
D.复议严格依照法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
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办发[2000]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0)76号 2000年4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1999年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 1 / 3
国的基本方略,按照《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
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