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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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注册 登记号:
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工程名称: 常州新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
工程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港区南路10号
(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 联系人: 蒋永明 电 话:0519-80585282 手 机: 13813663688 传 真:0519-85287870 通讯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港区南路10号 邮政编码: 213033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印制
—1—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贰份,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加盖的公章不得复印。
二、建设、监理、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由表内要求法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所有的批件、单位资质证、个人资格证件附复印件,要齐全,必要时核验原件。
四、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土建11111111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
工程名称 监检阶段 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工程 110KV升压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 整改项目 整改情况 注册登记号 监检日期 整改人员 检查人员 1 地基验槽未签字、盖章。 2 意消防系统使用的书面文件 3 文实施情况的核查记录 未提供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出具同未提供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4 未提供总监经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 人、见证率,不符合建设部建建6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未明确具体见证[2000]21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旁站方案中旁站范围的部分内容未提供土方回填、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外墙保温、卫生间及屋面防水的旁站记录;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强条执行检查记录未按分部进行记录 未提供本阶段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价意见 地基验槽未签字、盖章,验收结论不符合要求(应为基底土质、承载力与地勘报告相符)。 提供的项目部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均未盖原件存放部门章,不便于追溯 定位放线记录中缺放线顺序、误差等放线说明; 未提供管理区各建筑物的砌体、电气埋管、外墙保温、屋面、吊顶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未提供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皖建质安〔2009〕13号
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根据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关。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
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 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
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降的工程。
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
管理的通知
2010年04月22日
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7版)
附件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0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省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监督工作以“加强政府监督,服务电力建设”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为工
中电联质监〔2012〕437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1—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中电联质监〔2012〕437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件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1—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中电联质监〔2012〕437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附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1—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征求意见二稿)
1、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大纲》1
电力工业部司局文件
建质[1995]84号
关于颁发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通知
各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监中心站:
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部质监中心总站组织各专业质监专家于五月在西宁召开了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审编会,完成了报批稿。经审定现颁发,凡需并入电网的工程,均应按本典型大纲执行监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本典型大纲解释权属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二、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略)
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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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试行) 修编说明
为了保证火电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工程优化,根据部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使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按照一九九四年合同质监工作会战决定,由山东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拟写了“火电工程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
一、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供电营业规则》
4、水电财字《电热价格说明》
5、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6、发改价格[2004]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7、皖价服[2005]306号《关于印发安徽电价说明的通知》 二、术语解释
1、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2、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4、峰谷分时电价是按一天中用电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和平时段分别计算不同的价格。峰谷分时电价中仅目录电价部分参与时段调整计算,代征款按各自标准分别计算,不做任何比例调整计算。
5、单一制电价是以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的多少为计算电费依据的电价。 6、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实行两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