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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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查控的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处置预案
航天桥酒店发现查控的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处置预案 一、 责任人及其职责
1、第一责任人:企业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决策组织者:总经理(总经理不在由值班经理负责) 2、处理人:安保部主管
负责指挥组织工作,负责与警方和相关部门联络,派人在所有紧急出口把守,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及财产,为写调查报告搜集材料。 3、现场指挥:安保部主管
全力协助警方工作,保护住店客人。 4、信息沟通者:前台当班人员
5、前台当班人员传达信息须讲清地点,总指挥下达的指令,灵活运用通讯手段。 6、协同部室:前厅部协助安保部,掌握嫌疑人资料。
7、协同部室:客房部协同安保部,警方进行查房、抓捕(备好紧急卡) 二、 报警程序:
1、前台经查证来客为查控犯、查嫌疑人后,应立即报告安保部。
2、服务员应按正常办理入住手续为客人办理手续,注意不要惊扰嫌疑人,待来人入住后,立即报告安保部,前台应准备好查控信息,以及入住信息。(打印好) 三、 处理手段:
1、安保部接到报警后,部值班应立即赶到现场,经核对前台提供信息无误后,报总 经理,经总经理批准报警后,立即报警。
2、报警同时,中控室人员应严密监控嫌疑人行踪,保安员把守各紧急出口,待警方人员到达后,
发现查控的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处置预案
航天桥酒店发现查控的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处置预案 一、 责任人及其职责
1、第一责任人:企业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决策组织者:总经理(总经理不在由值班经理负责) 2、处理人:安保部主管
负责指挥组织工作,负责与警方和相关部门联络,派人在所有紧急出口把守,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及财产,为写调查报告搜集材料。 3、现场指挥:安保部主管
全力协助警方工作,保护住店客人。 4、信息沟通者:前台当班人员
5、前台当班人员传达信息须讲清地点,总指挥下达的指令,灵活运用通讯手段。 6、协同部室:前厅部协助安保部,掌握嫌疑人资料。
7、协同部室:客房部协同安保部,警方进行查房、抓捕(备好紧急卡) 二、 报警程序:
1、前台经查证来客为查控犯、查嫌疑人后,应立即报告安保部。
2、服务员应按正常办理入住手续为客人办理手续,注意不要惊扰嫌疑人,待来人入住后,立即报告安保部,前台应准备好查控信息,以及入住信息。(打印好) 三、 处理手段:
1、安保部接到报警后,部值班应立即赶到现场,经核对前台提供信息无误后,报总 经理,经总经理批准报警后,立即报警。
2、报警同时,中控室人员应严密监控嫌疑人行踪,保安员把守各紧急出口,待警方人员到达后,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内容摘要
我国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特定人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障。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不利境地,其权利保障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出发,分析了在其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人权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诉讼权利
目 录
一、引言?????????????????????????1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1 (一)人身权利??????????????????????1 (二)财产权???????????????????????2 (三)诉讼权???????????????????????3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3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4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4 四、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对策思考??????5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图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翻译(刑事诉讼法第9条);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被告人有要求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 3、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9条);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5、要求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6、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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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刘静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
摘 要 法律需被制定良好且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被普遍遵守,其不仅仅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也充当着人们权利的保护神。但在具体的司法事务中,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往往被忽视。本文论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也借鉴国外的经验来解决我国问题。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静娴,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6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来源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对存在的概念,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活力的。要研究我国人权,也必然立足于现行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从不同角度来保障规范了人权。 (一) 程序法中的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则有对于程序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要求了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新《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目的,新增了“诉讼代理人”这一刑事诉讼参与人,而且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起诉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辩护人。对这两个诉讼阶段的律师的地位及称谓是否相同,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教科书均无明确的规定和论述,因此,在理论上出了争议,在实践中的认识中产生了混乱或模糊。
有人将两者的诉讼地位之归属视为相同,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以下简称侦查阶段的律师)应视为辨护人,其主要理由是(1)有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对称地存在辩护人,(2)代理控告申述是履行辩护职能,(3)《宪法》对刑事诉讼辩护权利概念中,无“犯罪嫌疑人”之概念的补充规定。(详见《四川法学》1997年第四期《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称谓之我见》。
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它在理论上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很有害处: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充分证明,在审查起诉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因此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作者:马若怡 侯为大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2期
[摘 要]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规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高了办案质量,大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对策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做到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用专业的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项技术工作。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这项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更好地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
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
1.规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高了办案质量。讯问犯罪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作者:马若怡 侯为大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2期
[摘 要]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规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高了办案质量,大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对策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做到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用专业的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项技术工作。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这项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更好地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
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
1.规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高了办案质量。讯问犯罪
北京市关0809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0806
北京市关0809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0806
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三尺知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戈反冉华庆摘要
曾红珍
当今世界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退供问题,它严重仿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从制度和认识两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人权保障刑讯遥供沉肤权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沁一刁
一、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理论依据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现代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更强的防御能力。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权保护,是刑事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是现代人权保障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权利属于人们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从这三种最基本的权利推导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权利。如从生命权和财产权推导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任意剥夺生命和财产的权利,在剥夺生命和财产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判、定罪和执行从自由权推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任意剥夺个人自由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