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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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江北委发〔2012〕28号 核收: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1—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
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范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即为本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招聘的社区公共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并定期向社区“两委会”汇报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四)经常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五)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两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聘 用
第四条 社区公共事务所根据社区功能设置岗位,社区“两委会”
专职成员可优先选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空职空岗的专职人员
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范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即为本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招聘的社区公共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并定期向社区“两委会”汇报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四)经常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五)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两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聘 用
第四条 社区公共事务所根据社区功能设置岗位,社区“两委会”
专职成员可优先选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空职空岗的专职人员
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公告
2014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充实社区服务人才队伍,根据省、市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数量和招募范围
今年全市计划招募社区工作者91人。招募对象为青岛籍普通高校2012-2014届未就业毕业生,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已签订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不能报考。
二、招募条件和原则
(一)招募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要求和专业知识;
3.自愿赴农村、社区基层服务,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社区基层工作环境;
5.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募原则
1.坚持“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安排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募:(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3)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的;(4)曾被录取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
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公告
2014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充实社区服务人才队伍,根据省、市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青岛市社区工作者招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数量和招募范围
今年全市计划招募社区工作者91人。招募对象为青岛籍普通高校2012-2014届未就业毕业生,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已签订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不能报考。
二、招募条件和原则
(一)招募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要求和专业知识;
3.自愿赴农村、社区基层服务,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社区基层工作环境;
5.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募原则
1.坚持“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安排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募:(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3)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的;(4)曾被录取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
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 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
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
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 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
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
村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
编号:
东溪村便民中心专职工作者
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
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 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
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