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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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
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入手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入手
2、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轻重令其支付费用。
3、刑事责任: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
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入手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入手
2、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轻重令其支付费用。
3、刑事责任: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
执法
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 3 -
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 3 -
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
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岳池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社区),适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镇评优评先资格,对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工作未抓落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呆滞物资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呆滞物资管理及处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减少呆滞物资的产生、库存资金积压及管理压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仓库的产品和原材料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呆滞存货:由于下列因素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消化或使用的存货视为呆滞存货,无需求形成的呆滞
,既不能清退也不能消化的物资,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4、职责
4.1供应部
,按生产计划基础下期限采购材料
,对需用的呆滞物资提出处理意见
4.2销售部、OEM部
,按规定提交给生产部
,确立呆滞处理方式,明确呆滞责任部门、处理时间及处理部门
,划分呆滞责任
4.3生产部
4.4储运部
,及时清理、处置呆滞物资
- 1 -
4.5财务部
4.6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呆滞物资处理的审核
4.7总经理:负责呆滞物资报废、报损处理及处置损失的审批
5管理程序内容
5.1呆滞条件
,其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180天)者,称为呆滞物资。(最后异动日某物资储存于仓库之中,离盘查时最近的一次物资进出的日期,称为最后异动日;因历史原因无法查清最后异动日的物资,以最近一次盘点的时间为最后异动日)。
,积压仓库超6个月称为呆滞物资。
6呆滞物资整理
6.1储运部于每月整理物资库存
4.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或者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措施。
第三条 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有关科室参加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应当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一)所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
1
第六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