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6号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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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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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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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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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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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
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
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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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文件所涉及到的税收操作实务应该如何进行理解,希望能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廓清。
案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05年12月取得一块土地并建造了普通住宅出售,06年末开始预售,项目在08年4月完工并进行了收入的结转,各年预售收入、销售收入、期间费用、成本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小于应税所得率;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大于应税所得率。具体数据参照下表:
表一:销售毛利率(10%)小于应税所得率(15%)的情况: 项目 2006年(万元) 2007年(万元) 2008年(万元) 预售收入 5000 8000 1000 应税所得率 15% 结转销售收入 14000 结转销售成本 12600 期间费用 350 560 90 会计利润 -350 -560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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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薄一波(兼, 1949 年 10 月 19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戎子和(代, 1952 年 10 月 13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邓小平(兼, 1953 年 9 月 18 日至 1954 年 6 月 19 日)
李先念(兼, 1954 年 6 月 19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殷承桢(1967 年 7 月 1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财政部军管会主任、 财政部革命委员会主任、 党的核心小组组长)
张劲夫(1975 年 1 月 17 日至 1979 年 8 月 17 日)
吴 波(1979 年 8 月 17 日至 1980 年 8 月 6 日)
王丙乾(1980 年 8 月 6 日至 1983 年 6 月 20 日; 1983 年 6 月 20 日至 1992 年 9 月 3 日兼)
刘仲藜(1992 年 9 月 4 日至 1998 年 3 月 18 日)
项怀诚(1998 年 3 月 18 日至 2003 年 3 月 17 日)
金人庆(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07 年 8 月 30 日
谢旭人(2007 年 8 月 30 日——)
历任副部长
戎子和(1949 年 10 月—195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答疑汇总-按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答疑汇总
一、增值税
1、问:企业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