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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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托
保险信托(一)
1.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 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2.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B)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B)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计算在内。 A、30人;200万; B、50人;300万; C、100人;300万; D、100人;500万
3.信托产品可以通过(C)进行营销宣传。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4.信托产品属于(D) 类型?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5.信托受益人可以是: (D)
保险信托
保险信托(一)
1.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 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2.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B)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B)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计算在内。 A、30人;200万; B、50人;300万; C、100人;300万; D、100人;500万
3.信托产品可以通过(C)进行营销宣传。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4.信托产品属于(D) 类型?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5.信托受益人可以是: (D)
保险信托
保险信托(一)
1.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 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2.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B)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B)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计算在内。 A、30人;200万; B、50人;300万; C、100人;300万; D、100人;500万
3.信托产品可以通过(C)进行营销宣传。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4.信托产品属于(D) 类型?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5.信托受益人可以是: (D)
保险信托
保险信托(一)
1.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 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2.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B)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B)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计算在内。 A、30人;200万; B、50人;300万; C、100人;300万; D、100人;500万
3.信托产品可以通过(C)进行营销宣传。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4.信托产品属于(D) 类型?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5.信托受益人可以是: (D)
探源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理念
探源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理念
文/袁田
编者提示:在家族信托的语境中,资产配置的理念不仅包括具象的金融资本,还包括抽象的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尤其是对于后者的合理配置更多取决于家族价值观和财富观的塑造与传承。
在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促进信托行业转型的当下,家族信托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为信托公司开展创新类信托业务的角力场。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系统性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是家族信托旨在实现的良好预期,但是如何寻找及搭建实操路径,行业先行者尚在摸索前行。尽管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部的称谓及基本功能在业内已经耳熟能详,但从效果角度尚缺乏完整周期运行的产品验证以及机构服务的成熟推广模式。
家族信托设立的个性化、财产的多样化、存续的长周期、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对受托人管理能力提出了全面要求,除了精妙周到的信托文件设计与完善的制度支持之外,资产配置的能力与效果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家族信托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推出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面对中国大陆地区126万千万级高净值人群,能否成功运用资产配置满足客户的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成为家族信托能否在制度上和业务上胜出的关键要素。
理念:家族财富观
“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许是解释资产配置的最佳诠释,这个西方谚
探源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理念
探源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理念
文/袁田
编者提示:在家族信托的语境中,资产配置的理念不仅包括具象的金融资本,还包括抽象的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尤其是对于后者的合理配置更多取决于家族价值观和财富观的塑造与传承。
在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促进信托行业转型的当下,家族信托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为信托公司开展创新类信托业务的角力场。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系统性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是家族信托旨在实现的良好预期,但是如何寻找及搭建实操路径,行业先行者尚在摸索前行。尽管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部的称谓及基本功能在业内已经耳熟能详,但从效果角度尚缺乏完整周期运行的产品验证以及机构服务的成熟推广模式。
家族信托设立的个性化、财产的多样化、存续的长周期、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对受托人管理能力提出了全面要求,除了精妙周到的信托文件设计与完善的制度支持之外,资产配置的能力与效果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家族信托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推出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面对中国大陆地区126万千万级高净值人群,能否成功运用资产配置满足客户的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成为家族信托能否在制度上和业务上胜出的关键要素。
理念:家族财富观
“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许是解释资产配置的最佳诠释,这个西方谚
券商、基金、保险、信托
券商、基金、保险、信托比较
对比一:产品备案方式 券商:
1、一般类产品事后备案; 2、创新类产品需报批;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需报批;
4、向证券协会备案,抄送地方证监会;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16、17、18、19条;集管细则:第10条;第11条;
基金:
所有产品均事后备案。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37、38条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文件依据: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四项
信托:
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 文件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
对比二:成立条件 券商:
1、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 万人民币; 2、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人民币; 3、资管计划不超过50 亿人民币; 4、不少于两人。
文件依据:集管细则:第28条(15条)
基金: 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2、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文件依据:专
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地位能否转移?
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地位能否转移?
有实务界的朋友提出如题问题,这里简单作答。
委托人的地位能否转移,信托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委托人的权利不是财产权,主要是专属权(或者不准确地称之为“身份权”),是不可以转移的。
但如此回答过于简化问题。以“非财产权是专属权,不能转让;委托人的权利是非财产权,也是专属权,所以也不能转让”这样的逻辑论证,隐藏了真正的问题。
顺便谈一下商事信托。在目前的规章中,商事信托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受益人,不是说委托人的地位不能转让,而应该说委托人单独转让其委托人地位是没有意义的。委托人=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的,可以认为其委托人地位一并移转。
在本文所关注的家族信托领域,欲产生破产隔离等功能,应属他益信托,或者至少“委托人为多个受益人之一”。完全自益的家族信托是不可想象的。
在信托的结构中,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所享有的所谓权利)意味着职责和义务,是对信托目的实施的关注和对受托人的监督,其中并不包含经济利益,所以,不是抽象地探讨委托人地位是否可以转移或者继承的问题,我们需要探讨一下委托人有没有需要或者动因去转移这种职权。
英美信托法上,信托一旦设定,委托人提供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之后,委托人几乎就没有什么法定的权利。但是在我国信托
信托与租赁期末
我国信托业现状及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
信托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托业因其灵活的运作方式和制度优势,在现代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我国自从1979年正式引进信托,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信托业经历了六次不同程度的清理整顿,可谓是路途坎坷,其间绝大部分时间是处于“发展一混乱一整顿”的怪圈中。经历了多次整顿之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朝着更加规范、专业的方向发展。随着“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行业逐渐开始形成以补充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体系、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为主的商业模式。
截至2014年底,中国信托资产规模13.98万亿元,从规模看,信托业已经崛起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除了规模的持续扩大,信托产品也不断丰富,业务复杂程度升级。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的最大变化在于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面对来自各方的挑战,信托业仍然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当前信托业的主流业务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压力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监管政策的放开,不同类型的金融子行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总结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发展方向并给出相关建议
信托与租赁期末
我国信托业现状及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
信托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托业因其灵活的运作方式和制度优势,在现代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我国自从1979年正式引进信托,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信托业经历了六次不同程度的清理整顿,可谓是路途坎坷,其间绝大部分时间是处于“发展一混乱一整顿”的怪圈中。经历了多次整顿之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朝着更加规范、专业的方向发展。随着“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行业逐渐开始形成以补充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体系、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为主的商业模式。
截至2014年底,中国信托资产规模13.98万亿元,从规模看,信托业已经崛起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除了规模的持续扩大,信托产品也不断丰富,业务复杂程度升级。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的最大变化在于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面对来自各方的挑战,信托业仍然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当前信托业的主流业务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压力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监管政策的放开,不同类型的金融子行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总结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发展方向并给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