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对日宣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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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题库
中华民国宪法题库
中華民國憲法題庫
1. 下列關於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容許有因正當理由不能改選之例外情形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得作為不依法辦理改選之正當理由 (D)立法委員任期為憲法重要事項,不得以修憲方式延長之
2. 下列關於政黨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為現代民主政治推行之重要機制(B)政黨之組成與運作,可從人民結社自由所導出 (C)政黨為憲法機關之一 (D)司法院大法官享有政黨違憲解散之專屬權限
3. 下列憲法機關的關係中,何者彼此間不具有組織人事上民主正當性之連結?
(A)總統與行政院(B)總統與立法院(C)立法院與監察院(D)立法院與考試院
4. 下列何者非屬民主國原則之要素?
(A)立法委員選舉之比例代表制 (B)總統任期制
(C)立法院對監察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D)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5.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A)在麥當勞用餐的小妹妹跌倒撞到麥當勞叔叔塑像致額頭受傷
(B)戶政事務所供民眾使用的飲水機,其冷水出口冒出滾燙熱水致民眾發生燙傷意外
(C)民眾誤信廣告購買藥品使用後
中华民国宪法《完整》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导致中华民国在1949年后的治权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1],故国民大会于1991年在宪法本文之外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因应当前国情。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民国初年立宪
主条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1923年宪法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安福宪法 期成宪草 曹锟宪法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案 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题库
中华民国宪法题库
中華民國憲法題庫
1. 下列關於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容許有因正當理由不能改選之例外情形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得作為不依法辦理改選之正當理由 (D)立法委員任期為憲法重要事項,不得以修憲方式延長之
2. 下列關於政黨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為現代民主政治推行之重要機制(B)政黨之組成與運作,可從人民結社自由所導出 (C)政黨為憲法機關之一 (D)司法院大法官享有政黨違憲解散之專屬權限
3. 下列憲法機關的關係中,何者彼此間不具有組織人事上民主正當性之連結?
(A)總統與行政院(B)總統與立法院(C)立法院與監察院(D)立法院與考試院
4. 下列何者非屬民主國原則之要素?
(A)立法委員選舉之比例代表制 (B)總統任期制
(C)立法院對監察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D)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5.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A)在麥當勞用餐的小妹妹跌倒撞到麥當勞叔叔塑像致額頭受傷
(B)戶政事務所供民眾使用的飲水機,其冷水出口冒出滾燙熱水致民眾發生燙傷意外
(C)民眾誤信廣告購買藥品使用後
中华民国宪法(1947.12.25)
中华民国宪法(1947.12.25) 第 1 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 3 条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 4 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 5 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
中华民国宪法(1947.12.25)
中华民国宪法(1947.12.25) 第 1 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 3 条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 4 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 5 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
中华民国历史年表 - 图文
中华民国历史年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中华民国历史年表)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中华民国继清朝之后于1912年至1949年其间统治中国大部分地区,在1945年从日本接管并开始统治台湾,1949年之后退出中国大陆,实际管辖台湾、澎湖及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和南沙的太平岛等岛屿。有关台湾的政治现况及主权归属争议,请参见台湾政治、台海现状、台湾问题、两岸关系等条目。 [编辑] 大陆时期 [编辑] 1911年-1919年 ? ? ? ? ? ? ? ? ? ? ? ? ? ? ? ? 1911:辛亥革命也称武昌起义 1912: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元年),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临时首都设于南京 1912:溥仪退位,袁世凯于北京就任第二届临时大总统 1913:宋教仁被杀,南方省分发动二次革命失败,袁世凯就任第一届大总统 1914: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起 1915:袁世凯称帝,改国号为中华帝国,蔡锷等发动护国战争 1915:陈独秀创《青年杂志》 1916:袁世凯死,黎元洪任总统,段祺瑞任国务总理 1917:府院之争,张勋拥溥仪復辟失败,孙中山广州建大元帅府护法 1917:吴稚晖编《国音字典》 1917:毛泽东于长沙设新民学会
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
法规名称 民法继承编 公布尔日期 191226 最新异动日期 981230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19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第1138~1225条条文;并自20年5月5日施行
2.中华民国74年6月3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条条文暨第3章第5节节名;增订第1176之1、1178之1条条文;并删除第1142、1143、1167条条文
3.中华民国97年1月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9031号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条条文 4.中华民国98年6月1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42881号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条条文;增订公布第1148-1、1156-1、1162-1及1162-2条条文;并删除公布第二节节名及第1155条条文
5.中华民国98年12月3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4501号令修正公布第1198、1210条条文
法条内容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法规名称 民法亲属编 公布尔日期 191226 最新异动日期 990519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19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并自20年5月5日施行
2.中华民国74年6月3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条条文;增订第979之1、979之2、999之1、1008之1、1030之1、1073之1、1079之1、1079之2、1103之1、1116之1条条文;并删除第992、1042、1043、1071条条文暨第2章第4节第3款第2目目名
3.中华民国85年9月25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999之1、1055、1089条条文;增订第1055之1、1055之2、1069之1及1116之2条条文;并删除第1051条条文
4.中华民国87年6月1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983、1000、1002条条文;并删除第986、987、993、994条条文
5.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
中华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
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一条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二条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
中华民国人物志
《中华民国人物志》
整理编辑〃顿德双
前 言
《中华民国人物志》人物限于;1905年同盟会创立起,到1949年南京国民党政府灭亡止,四十五年间的著名人物。
本书选采人物范围如下;
(一) 清末(1905年后)反动统治阶级中的重要人物, (二) 1905年后的重要的资产阶级革命活动家,同盟会革命活动中牺牲的著名烈士。
(三) 1905年后人民自发反帝反清斗争中著名的领袖和烈士。
(四) 1905年改良派的重要人物。
(五) 民国成立后,各主要党派,政治团体的首领和主要活动分子。
(六) 历届国会和相当于国会的各种代表会议(如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蒋介石的国民代表大会等)的议长、副议长(或主席、副主席)和重要议员(或代表)
(七) 北洋军阀政府首脑及总理全部列入,各部总长、次长重要者列入;各省、区、地方的都督(或将军、督军、督理、督办)、都统和省长亦择其重要者列入。
(八) 护国、护法和国民政府时期,南方各届政府中的首脑以及重要的部长、军长、师长。
(九)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民间自发斗争中的著名人物。 (十) 国民党政府首脑全部列入。院长、部长、各省市的省长、市长之重要者。军人限于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