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国门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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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民事案件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
(之三)
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京高法发[2002]5l号文件印发) 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成立的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间的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各集团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集团成员包括母公司(集 团核心企业)、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集团成员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但不得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综上,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合同纠纷后,应以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 成员作为诉讼主体;如不能确定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43个重要问答(2015汇总)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43个重要问答(2015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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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围绕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会保险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3、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
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43个重要问答(2015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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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围绕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会保险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3、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
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2013年北京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
《打开国门 走向世界》教学反思
《打开国门 走向世界》教学反思
福泉市龙昌中心小学 刘方军
在福泉市“菜单式”培训活动中,我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2:00在龙昌小学阶梯教室进行了六年级《品德与社会》中《打开国门 走向世界》的教学活动,现将教学情况反思如下:
一、对自身教学状况的反思
1、本节课我讲授的时间有10分钟左右,主要穿插于引导学生对教材的认识和理解;面带微笑,语音柔和,适当伴随肢体语言引领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2、教学中,对学生的表现适时进行肯定,鼓励学生积极发言,联系家庭、家乡的变化,感受祖国经济、科技的发展。
3、教学中,关注全体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启发学生发表对内容理解后的感受和想法,进而提升爱国情感。
4、教学中对不能回答问题的学生予以理解和鼓励,走下讲台,走进课间,了解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指导。
5、课堂气氛活跃,师生在轻松、活跃的气氛中完成教学任务,达到目标要求。
二、对学生学习状况的反思
1、学生听课精力集中、发言积极 ,也存在个别学生有的问题回答不上来的情况。
2、赵睿智同学在活动中提出“我国什么时候才能赶上发达国家?” 说明该同学平时对国家的发展有所关注和了解,并伴以希望。对他提出这一超出教材内容的问题,进行了肯定和表扬。同时
2013年北京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
2013年北京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
北京高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
《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
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字(1990)第161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今年三月在北京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经反复修改,已于199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这两个材料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高院民庭。
1990年8月30日
附件:(1)
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离婚后的住房安置等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激烈争执的焦点。为了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婚姻案件的质量,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证据操作指南(浙江高院)
前言
司法技能的总结对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快速适应办案程序、提高司法能力很有必要。根据齐奇院长的指示,我庭在参考上海高院民二庭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实务技能手册的编写工作,并将《商事案件证据操作指南》作为第一分册,供广大商事审判法官参阅。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赖证据来完成的,一定意义上,证据即“诉讼之王”,法官办案主要是办证据,审案也主要是审证据。可以说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基本技能。本指南以商事审判证据运用的若干阶段为主线,吸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基层法官反馈的实务疑难问题,对证据规则运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对证据实务操作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指引,之后根据商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庭前、庭审以及认证
建国后军校
1950年
天水第7军军部改建第一高级步兵学校, 重庆的西南军政大学改为第二高级步兵学校, 南京的华东军政大学改为第三高级步兵学校, 武汉的中南军政大学改为第四高级步兵学校, 成立石家庄的第六高级步兵学校。
华北军官学校在西安改建第一步兵学校,1951年迁天水 新疆军政干部学校改建第二步兵学校,1951年撤消。
西南军政大学云南分校改建第五步兵学校,1952年改第三步兵学校, 西南军政大学川东分校改建第六步兵学校(重庆南温泉),1952年并入第二步兵学校。
西南军政大学川南分校改建第七步兵学校(自贡),1955年并入第六步兵学校
西南军政大学川西分校改建第八步兵学校(新津)1952年迁重庆改称第二步兵学校
西南军政大学川北分校改建第九步兵学校(阆中),1955年并入第六步兵学校
西南军政大学贵州分校改建第十步兵学校(修文)1952年并入第三步兵学校
18兵团军事政治干部学校改建第11步兵学校(大邑),1951年撤消。 华东军政大学山东分校改建第12步兵学校(济南)1952年迁长春改建军事师范学校,55年撤消。
华东军政大学浙江分校改建第13步兵学校(金华)52年迁南京改称第四步兵学校。
华东军政大学福建分校改建第14步兵学校(福州)195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