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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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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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 2014年 10月 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五章 仲裁阶段 第六章 诉讼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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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一节 接待咨询 第二节 接受委托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仲裁立案 第二节 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第三节 仲裁开庭 第四节 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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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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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WWW.CQLSW.NET 2013-2-19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行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3年2月17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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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试行)上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引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

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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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拖欠工资问题

通过质证,被告对2010年6月6日至30日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离职前,已连同2011年10份工资一同支付给原告。对于此主张,被告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庭对被告的辩解应不予采信。 第二、扣发工资问题

根据法庭要求,原、被告代理人均查明2010年8月22日当天为星期日,属于公休假日,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正常工作时间旷工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作出的旷工处罚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第三、加班报酬问题

1.庭审质证时,被告辩解其公司为养殖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并非每周六、日均放假休息,一般是安排倒休。此时,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对其掌握的员工考勤记录及主张的倒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庭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陈述认定周六、日加班的事实。

2.根据原告提供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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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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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1-05-18 作者: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 案件咨询

第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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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尊敬的仲裁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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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第一章 诉前准备阶段

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

(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 1.挂号凭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疗费收据; 4.检查、检验报告单; 5.出院记录; 6.诊断证明书; 7.休假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 5.是否发生违法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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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审理的,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不能僵化适用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