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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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发布人: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9-08-11 08:15:06 点击:1320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
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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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11.10 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11.10 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