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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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四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国内外贸易在标价方法上的区别 (1)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
2 价格术语(Price Term)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用几个特定的英文字母来表示 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费用、责任、风险的划 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贸易用语。 3 价格术语的作用
1)表明了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 2)明确了双方责任和费用的负担
3)划分了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4)标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 5)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 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解 释和规则。 2.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普遍的适用性 (3)非强制的规范性 (4)发展中的完善性 3.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往往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4. 对待惯例的态度:学习、了解、掌握,并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为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P20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
价格条款的订立
价格条款的订立
2
通过讲解,使学生能了解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通过具体的条款解释,使学生理解条款的注意点。
重点:
具体的条款解释。
难点: 贸易术语。
讲授
价格条款的订立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和掌握合理的差价 二、注意国际市场商品供求变化和价格走势 三、做好比价工作和加强成本核算
四、掌握价格换算方法
第一课时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二、非固定价格 三、价格调整条款
第二课时
简述选用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一课时
[复习回顾]: 1、包装的分类。 2、唛头的设计 3、标志的意义
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小结、回顾、总结。
[讲授新课]
价格条款的订立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和掌握合理的差价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为了正确掌握我国进出口商品价格,除应遵循上述作价原则外,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在国际市
合同中的保险、商检条款
合同中保险、商检条款 一般交易条件:主要内容
1 合同中的保险条约 2 合同中的商检条约 3索赔条款 4仲裁条款 5 不可抗力条款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约
货物的运输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每笔交易都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概念:投保人(the insured)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第一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风险
海上风险:1 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XX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
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XX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价格条款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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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第三章价格条款及相关案例
第一节价格术语的概念和适用的惯例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贸易术语贸易条件价格条件等
?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报价:每吨1000元
国际报价:每公吨1000美元FCA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
?FOB、CFR、CIF
?FCA、CPT、CIP
FOB (?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Free on Board
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一、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原先也称离岸价格。
《通则》将之解释为: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此开始承担全部费用及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对出口货物结关。
(一)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船上的货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4.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合同专用条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朱健强 职称: 工程师 联系电话: 022-8385003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天
勘察设计合同的通用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
1.1 水运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港口、航道等。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运工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业主:即合同书中的“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业主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己被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本合同的设计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勘察设计中标咨询机构。
1.4 分包人:是指经业主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
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
1.6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勘察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 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