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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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与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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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

一、关于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个人评论:根据股东权专属性理论,股东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因此,作为股东权之一的知情权自然地获得了股东权的专属性。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范。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隐名股东及前任股东主张知情权的情况,虽然大部分法院都不予支持,但是也存在少量法院支持该主张。最高院为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理基础,故制定第二款。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及前任股东主张股东知情权的,应首先通过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考虑到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隐名股东主张知情权的情况,建议第二款改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1)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情或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

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或者股东权利

股东知情权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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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

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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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实践问题研究

【摘要】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更具有保障与救

济的可操作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对知情权的主体、内容、举证责任分配、保护及其限制等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留有许多空白。如何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建立合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中的正博弈,是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完善发展中的难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司法救济 利益冲突及平衡

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公司制度逐渐成为了我国现代企业所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现代公司制度使得企业管理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然而,公司本身股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的制度结构,使得公司股东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隔离开来,这样大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企业逐渐构建起了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的定期披露,使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然而,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公司大股东与公司小股东之间的目标利益存在巨大的分歧,公司在发展经营的同时,公司内部存在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博弈对抗。大股东为了扩张自身利益,利用自身的控制力进行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现象层出不穷1,如国内著名的银广厦的财务丑闻

股东知情权之司法救济中的几个问题(冯 杰 樊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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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学者论坛-公司法

股东知情权之司法救济中的几个问题

冯 杰 樊俊飞

上传时间:2008-7-9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

内容提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保护其在公司中的权益而对公司有关情况行使的查阅权、质询权以及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它是股东依法知晓公司经营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但还有探讨余地。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应关注于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目的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被告等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是防范股东风险、保障股东权利最有效的手段。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公司就有股东,正如血脉共存、皮毛共生。股东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利益主体,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如果不对股东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股东的个人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公司制度必然会遭遇危机。

股东权泛指股东得已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东权则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i]。从行使目的的角度看,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的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共益权指股东为参与公司

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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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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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2010年5月27日-28日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协办单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社会各界都比较关心。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共同主持下召开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是三场,今天上午有各位领导参与的,包括有专门金融机构的,包括一些专业放贷机构,都有业界人士各专家学者们共同讨论。下面首先有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女士致辞。欢迎。

胡晓炼:尊敬的奚晓明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国内全力担保的创新实践,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物业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是达到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的制度和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都有着密切关系。基于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四大支柱,给予宽泛担保业务范围,统一的登记公式体系,人民银行提出将应收帐款、存货等纳入担保范围。初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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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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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

司法解释目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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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 文 号 名 称 2012年 时 间 效力 法释〔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法释〔2012〕2号 关于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2012-02-15 2012-07-01 生效 待生效 2011年 法释〔2011〕1号 法释〔2011〕2号 法释〔2011〕3号 法释〔2011〕4号 法释〔2011〕5号 法释〔2011〕6号 法释〔2011〕7号 法释〔2011〕8号 法释〔2011〕9号 法释〔2011〕11号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答记者问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首 司法解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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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问题,应根据自首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从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最高人民法院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就属于自动投案”、“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因当事人自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