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
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
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
不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
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
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
不必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政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福州市市区 福福清、长乐市市区 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莆莆田市市区 一等 25 12 8 20 8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政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福州市市区 福福清、长乐市市区 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莆莆田市市区 一等 25 12 8 20 8 2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1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1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1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