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授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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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
一、法学与法理学 1)古罗马乌尔比安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理学”是日本穗积陈重所创造。 二、法学历史。
A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一词是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B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代表作有《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经典的法治定义。C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即将法律分为四类,分别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类法。D古典自然法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E 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F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主要观念由萨维尼提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G法理学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并作为独立学科出现。H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I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凯尔森。J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派也是研究实在法,总的来说属于实证法学,但是和新分析法学不一样的在于其不是以语言哲学作为分析工具,而是以社会学作为分析法律的方法。 三、法与法律。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
法理学授课纲要(何志辉)
法理学授课纲要(作者:何志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 来源:作者博客:法政边缘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1 ?历史上的研究对象
–中国:先秦刑名之学,汉代律学;
–西方:拉丁语Jurisprudentia,即Jurisprudence;古罗马法学称为“关于正义的科学?”; ?法学家的研究对象
–历史上的形态: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其他。
–今天的定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2 ?法学的二元对象
–历时性研究(历史考察),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 –内部研究(内在联系与调整机制),外部研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规范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实证研究(实际效力、作用、价值);
?法学体系:分类及其标准
–国外的分类:如英国、日本、前苏联; –我国的分类: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对应各部门法,又衍生了部门法史学、比较部门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以及分属两者的边缘法学。
01-2 法学的历史1 ?早期西方法学
–古代的起点:古希
法理学进阶(重点)
法理学进阶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
本体论者,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此一对基本范畴,乃法律之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与意志
第一节现代法律意志基础
一、现代法律思想的起源:近代自然法
人的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的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他们并非天生邪恶——霍布斯《论公民》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
二、现代法律思想的意志基础
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了解)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存在的形态角度,权利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1.应有权利——权利的初始形态,
法理学授课纲要(何志辉)
法理学授课纲要(作者:何志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 来源:作者博客:法政边缘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1 ?历史上的研究对象
–中国:先秦刑名之学,汉代律学;
–西方:拉丁语Jurisprudentia,即Jurisprudence;古罗马法学称为“关于正义的科学?”; ?法学家的研究对象
–历史上的形态: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其他。
–今天的定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2 ?法学的二元对象
–历时性研究(历史考察),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 –内部研究(内在联系与调整机制),外部研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规范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实证研究(实际效力、作用、价值);
?法学体系:分类及其标准
–国外的分类:如英国、日本、前苏联; –我国的分类: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对应各部门法,又衍生了部门法史学、比较部门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以及分属两者的边缘法学。
01-2 法学的历史1 ?早期西方法学
–古代的起点:古希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
系统。
3、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
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 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
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
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2)阶级基础不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
系统。
3、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
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 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
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
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2)阶级基础不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
法理学
第四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了解) 第一,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
第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了解) 第一,“命令”模式:即讲法律归结为单一“命令”要素(博丹——霍布斯——奥斯丁) 第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第三,规则、侦测、原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 第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第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食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了解)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 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 概念的确定性和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 依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4. 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6、法学与逻辑学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
《法理学》重点难点
第1章
本章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研究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学习意义。
本章难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 第2章
本章重点: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本质、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调控性与构成性规范、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与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法的深层次本质、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意志性和规律性、力与理的统一。 第3章
本章重点: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本章难点: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的概念、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理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初试
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
808 法理学
一、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知识的入学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的了解,熟悉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实践。
二、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概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体系。
3、法学的主要流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二)法的本体论
1、法的定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
2、法的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的理论及其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
3、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分类的意义。 4、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化、权利、权力、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6、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根源、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
7、法的作用和局限性。 (三)法的运行论
1、法的制定、立法权、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状况。
2、执法及其基本原则、司法及其基本原则、当代中国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状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