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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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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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04]13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进一步规范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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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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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

题的解答

一、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此处所称城镇和农村标准,并未明确究竟是指以受害人还是被抚养人为准来确定。鉴于该司法解释以收入丧失论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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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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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

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当表现形式不统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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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及单位安排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就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至于关系,楼主问的是竞合问题吧?

附相关论文一篇: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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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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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1563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绿野公司职员刘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撞翻在地。刘某将张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张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自己系绿野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野公司承担。

绿野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绿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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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1563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绿野公司职员刘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撞翻在地。刘某将张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张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自己系绿野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野公司承担。

绿野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绿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张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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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司法裁判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该司法解释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此规定较之过去具体、细密,有可操作性;同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作一探讨。

一、 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问题

(一)法释200320号第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但还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的损害范围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应注意适用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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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5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