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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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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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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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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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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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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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文号: 深建规〔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5-11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

深圳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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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投诉。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是受理及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市、区局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市、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投诉的调查、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先区局、后市局逐级受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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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投诉实行逐级受理原则。所有投诉由区局直接受理,市局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对区局协调、处理不服的以及重大投诉由市局登记受理。

第六条 市、区局应热情接待投诉人员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政令〔2010〕第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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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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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 — 2 —

规范

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别墅物业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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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物业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物业的维修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其一为房屋的维修管理,其二为房屋设备管理。物业的维修管理对象是物业本身,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一、房屋维修管理

房屋维修管理又称房屋修缮管理,它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的房屋管理与修缮部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房产,进行修缮技术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安全检查,房屋维修的施工管理,房屋修缮的行政管理以及房屋的日常保养等内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搞好房屋的维修管理,不仅有利于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增强其使用的安全性能,也有利于美化环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用户心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一)房屋维修管理的内容

1.房屋的安全检查。房屋的安全检查是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和维修的重要依据。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房屋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而且还为房屋维修管理提供依据,以延长房屋寿命。

2.房屋维修施工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掌握的房屋完好情况,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并安排修缮资金,审核修缮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证修缮施工质量并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委托施工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对其施

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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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交存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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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深宝府〔2008〕1号

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

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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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首位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