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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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笔记2
第一款 支配权
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其特点是: ⒈ 权利主体、客体特定。
⒉ 义务主体不特定
⒊ 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⒋ 具有排他效力。 第二款 请求权 一 请求权的含义: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 请求权的特点: ㈠ 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 ㈡ 具有非公示性。 ㈢ 请求权多是实体权利。 三 请求权的意义:
㈠ 请求权居于权利体系的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 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可见该权功能之广悍。 ㈡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分为三 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此三诉中,给付之诉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㈢ 请求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赔偿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 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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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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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债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
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侵权责任的其他知识点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环境污染责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法律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区分意义:多数人之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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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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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债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
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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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侵权责任的其他知识点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环境污染责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法律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区分意义:多数人之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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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
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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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
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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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
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需要注意两点:
1、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多种,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二、禁止权
禁止权,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它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还可以扩大到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三、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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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
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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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
司考行政法-吴鹏新讲义 - 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班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官 民②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管①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 告③行政诉讼 原 告→被 告:行政行为 民 官 民 事 官 ④行政赔偿 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控权法)
国家权Power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控权法) 一、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not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