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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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及司法实务研究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作开发合同的
效力认定标准及司法实务研究
赵志军
作者简介:
赵志军律师,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独立承办了大量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与清算、房地产、诉讼与仲裁等各项法律事务,先后为上百家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客户的委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外商在华投资的急剧增多,加之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作开发合同日渐增多。在我国,由于土地的公有制属性及其稀缺性,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开发有许多限制性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给当事人双方带来损失。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及司法实务进行研究,找出此类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存在点,为双方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取得合作的双赢。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商规定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
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国资委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 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
我国的银行贷款大部分都是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了银行贷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土地作为房地产的重要形式之一,土地的价值也有疯狂的速度上涨着,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才能够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呢?以下是简单的探析。
一、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利状况
弄清土地权利对正确进行土地的估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士地权利是一束权利,拥有其中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都是可能的。土地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来加以确定。有的国家规定有完全所有权、终身所有权、租借权、抵押权、地役权、开发权、典权、地上权、永佃权、耕作权等各种权利。土地权利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有,也可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解析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利体系尚不够完善,但权利的限制和分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土地抵押权、出租权和以买卖方式的转让,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已经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土地权利的管理是政府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主要是查清产权来源,确认产权归属,依法进行土地权利登记,发给产权证明从而达到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目的。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
我国的银行贷款大部分都是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了银行贷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土地作为房地产的重要形式之一,土地的价值也有疯狂的速度上涨着,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才能够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呢?以下是简单的探析。
一、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利状况
弄清土地权利对正确进行土地的估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士地权利是一束权利,拥有其中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都是可能的。土地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来加以确定。有的国家规定有完全所有权、终身所有权、租借权、抵押权、地役权、开发权、典权、地上权、永佃权、耕作权等各种权利。土地权利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有,也可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解析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利体系尚不够完善,但权利的限制和分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土地抵押权、出租权和以买卖方式的转让,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已经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土地权利的管理是政府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主要是查清产权来源,确认产权归属,依法进行土地权利登记,发给产权证明从而达到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目的。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探讨
租赁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探讨
孙 颖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22)
【摘要】 相对于国有划拨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来讲,对于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技术途径和思路还不是很统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大家有着各自不同的思路和方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租赁期的确定和对租赁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理解以及具体评估方法的应用上。下面就这几个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 租赁土地 使用权 评估
一、租赁土地的租赁期确定 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直接决定了租赁土地剩余租赁年限,而租赁土地的剩余租赁年限是租赁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重要参考之一。一般情况下,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应该以承租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而租赁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但实际上当事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租赁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情况,有的甚至达到了土地使用权的的最高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有不同的两种观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将自有无耕种
条件的闲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地座落地址:,出租
地面积共计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赁费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发展基金,合同生效后
前三年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为人民币,从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赁的基础上递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此后
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当年租金2‰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不是专用税务票据,所开票据不含税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保证主路路面畅通,保证村民不得滋扰、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3.在前期建设中,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电、用水、路畅通。在生产过程中用电量不大的情况下,甲方可考虑乙方用电,水电费由乙
方承担。
4.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将自有无耕种
条件的闲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地座落地址:,出租
地面积共计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赁费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发展基金,合同生效后
前三年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为人民币,从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赁的基础上递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此后
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当年租金2‰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不是专用税务票据,所开票据不含税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保证主路路面畅通,保证村民不得滋扰、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3.在前期建设中,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电、用水、路畅通。在生产过程中用电量不大的情况下,甲方可考虑乙方用电,水电费由乙
方承担。
4.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将自有无耕种
条件的闲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地座落地址:,出租
地面积共计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赁费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发展基金,合同生效后
前三年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为人民币,从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赁的基础上递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此后
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当年租金2‰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不是专用税务票据,所开票据不含税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保证主路路面畅通,保证村民不得滋扰、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3.在前期建设中,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电、用水、路畅通。在生产过程中用电量不大的情况下,甲方可考虑乙方用电,水电费由乙
方承担。
4.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
旅游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