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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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当程序原则
作者:成贤
学校: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 13春法学本科
学号: 02
指导教师:温
2016 年 5月
.word资料.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word资料.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当程序原则
作者:成贤
学校: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 13春法学本科
学号: 02
指导教师:温
2016 年 5月
.word资料.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word资料.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
概念引入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
(1) 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
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 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
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 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它是指程序的设计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其在保障人权、规制行政权的行使、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定位,间接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笔者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被定位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最终通过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加以确立。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 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的前提下才得变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即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1]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现有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三种表现:[2]
第一种是明确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效力等级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约束行政活动,而且约束立法行为,学理和判例上均从宪法原则或者一般法律原则的
论我国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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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作者:张博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
摘 要: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并被各国采纳。目前,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已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本文结合我国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现状,针对所面临困境提出了完善建议,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审判的发展与建设。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困境;完善建议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概述
所谓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就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正确把握正当行政程序原则、深入理解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至关重要。首先,现代行政程序是法治行政的产物,其目的是实现宪政、实现民主。其次,20世纪以来各国逐渐将民主性、公正性作为行政程序的主题,公平公正亦为现代行政的要旨。再次,程序正义的本质目的则是实现正义,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不代表法定行政程序一定是正当的,程序性的评价是多元的。最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需求。因此,正当程序原则已逐渐成为行政程序法的指导原则和核心精神。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提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得到明确的确认,其行政法学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和行政法学中的研究还比较落后。我们应该从法律价值本身以及社会实践的需要去探求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而不是从其他法律原则中去演绎或者类推。以此为出发点,来全面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丰富内涵,寻找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最佳方式,并从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中寻找有益的经验。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程度不等的运用。有的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已不仅是其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已成为其宪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德国;有的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其行政法中虽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其行政法的许多具体规则上则较好地得以体现和运用,如法国、英国、美国;有的国家虽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行为的某些方面,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属此类)。因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也得到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然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本文拟对行政法中信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其涵义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随着这一原则在研究和实践中的发展,其影响渐渐超越了警察法领域,也超越了德国的地理疆域。现在很多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等也将其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比例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
读《法律的正当程序》有感
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所获 ( 2013级国际法C班 唐洋 201330910146)
首先介绍下这本书的作者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他给人们留下最为深刻的印象就是其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当然这些改革是基于其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之上。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其次提一下本书的译者,李克强、杨百揆和刘庸安。他们在北大读大三那年,在龚祥瑞教授(宪法学家)的指导下,翻译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李克强现为我国的国务院总理,大家都很熟悉。刘庸安退休前为中共中央编译局编审,还参与翻译了丹宁勋爵的其他名著如《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家庭故事》。
最后说一下这本书,《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另外一本著作《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初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一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一
闫尔宝
提要: 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进入研究草拟阶段,在此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学界共识,该原则为未来的正式立法所接纳当无疑义。因此,探究该原则的内涵解释,遂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如何确定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和适用诚信原则带来困难。本文从概括私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出发,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三项基本内核作为参照标准,运用描述方法勾勒了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出的不同要求,希望对今后行政程序法出台时诚信原则的解释适用提供一种参考。
在行政程序立法成为法治发达国家制度进步标志性事件的背景下,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日益凸现。我国学界在研拟行政程序法过程中,诚实信用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无太大疑义。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内涵进而为更好地适用该原则指导行政管理实践,当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表明,发端于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为民法所独有,而是公法、私法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分析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小析
案件实况
据亚心网报道,2010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新疆巴楚“天价行政处罚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自治区林业厅对果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5日,当得知自己的巨额罚单被撤销后,在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打工的果农席永海长长地舒了口气。和他一样感到“喘了口气”的还有果农王舰国和陈奎。两年前,因涉嫌非法开采林地,他们分别被处以1300多万元和9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林地换巨额罚单席永海、王舰国、陈奎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
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他们发展林果业。席永海开垦林地2589.45812亩、王、陈二人合伙开垦林地1518.97亩。
2008年5月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理由是他们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间,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至20日,包括席、王、陈在内的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签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