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基准法的特点
“台湾劳动基准法的特点”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台湾劳动基准法的特点”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台湾劳动基准法的特点”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台湾劳动基准法
台湾劳动基准法
2002-6-12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6-12 执行日期:2002-6-1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第2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左:
一、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二、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四、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作未满六个月者,谓工作期间所得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资按工作日数、时数或论件计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计算之平均工资,如少于该期内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日数所得金额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计。
五、事业单位:谓适用本法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六、劳动契约:谓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 第3条 本法于左列各业适用之: 一、农、林、渔、牧业。
学前教师劳动的特点
学 教 劳 的 点 前 师 动 特 是 习 主 ,育 应 助 持 主 的幼 园 家 配 的 则 学 的 体教 者 帮 支 获 动 儿 与 长 合 原 范 定 些 度 知 做 不 做 学 移 制 一 制 , 能 与 能 。 会 对 主 性 稚 , 务 巨 全 性 致 学 与 展 国 合 应 障 联 维 。 1尊 家 和 们 育 方 象 体 幼 性任 艰 性 面 细 习 发 。 际 作 保 , 合 护 重 长 他 的 儿 式2注 教 与 情 培 同 心 渐 别 角 看 题 自 重 师 , 养 情 逐 从 人 度 问 , 性 体 , 程 造 , 段 体 示 性受 育 是 整 性 过 创 性 手 主 性 范 教 权 。 家 之 及 长 家 之 的 互 长 间 家 与 长 间 相 作3开 己 一 事 别 的 受 发 亲 会 为 拓 做 件 ,人 感 ,展 社 行 。 周 长 性 期 期 。 儿 是 , 成 人 样 基 权 , 有家 工 的 度 深 。 童 人 与 年 一 的 本 益 具 长 作 广 和 度 幼 园 育 儿 社 化 重 场 ,别 儿 教 是 童 会 的 要 所特 幼 教 的 用 现 儿 师 作 表 在 独 立 格2是 方 不 发 的 ,
台湾民间施咒符法
台湾民间道坛之施咒场合 李 宪 彰
(花莲师范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博士生) 关键词:道坛、咒、法术。 壹、前言
画符念咒为道教活动重要组成部分,其与道教诵经礼忏等活动共同构成道教文化之重要内容,道教有「道无术不行」之说,意即行术即为演道,道教众多法术中,符箓咒术乃最具影响力及代表性之法术。符箓咒术属「道法」基本构成,简言之,符箓道法以施行「符咒」为核心,诸教派符箓道法所召请神灵、所施用符咒有所不同,但由基本程序及方法分析,则大体一致。
道士、法师们为完成信徒们之愿望,会施行各种咒术以满足其需求,而咒术包括咒语、咒仪、咒理和咒具,其中最主要为咒语,乃咒术之主体,其次为咒仪,为咒语施行之具体程序。台湾南部灵宝乌头道士平常以替人拔度、办丧事维生,台湾北部道法二门之正一道士,除于大型祭典中主行建醮科仪外,平常亦须依赖三奶派小法与小型道门科事讨生活,常见法事仍以道场为主,并再搭配部分小法来运用。 本文「台湾道坛常见之施咒场合」之研究目的,在探究道坛施咒场合之仪式内容与咒语使用,并记录部分重要咒文,以彰显其民俗特征及思想内涵;此类研究数量并不多,学界多将重点放在大型斋醮仪式,
而忽略民间盛行之道坛小法,笔者希冀藉由本文初步探究台湾道坛之施咒场合,并聚焦于
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四講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壹、台灣法律地位問題的發生: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與內容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為避免朝鮮半島戰爭擴大,派遣第七艦隊實行台海中立化政策,同時提出「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作為其介入台海爭端的法律基礎。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韓戰爆發後第二天(27日)發表的聲明所稱:「台灣未來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和約訂立,或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該聲明開啟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
美國為了避免出兵台海行動有干涉中國內政之嫌,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台灣雖然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在戰後由日本歸還中國,但法律地位尚未完備,猶待日後在對日和約條文內加以確定;蓋宣言僅為意思之表示,效力仍不及條約。而因台灣尚未正式成為中國領土,故其出兵台海亦無侵犯中國主權可言。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依據
1951年9月8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個戰勝國於美國舊金山簽定對日本的《金山和約》。該和約內容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所有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未說明放棄後的權力誰屬。由於我與中共均未出席和會,在1952年4月28日金山和約正式生效的同日,我國與日本單獨簽定《中日
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四講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壹、台灣法律地位問題的發生: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與內容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為避免朝鮮半島戰爭擴大,派遣第七艦隊實行台海中立化政策,同時提出「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作為其介入台海爭端的法律基礎。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韓戰爆發後第二天(27日)發表的聲明所稱:「台灣未來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和約訂立,或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該聲明開啟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
美國為了避免出兵台海行動有干涉中國內政之嫌,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台灣雖然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在戰後由日本歸還中國,但法律地位尚未完備,猶待日後在對日和約條文內加以確定;蓋宣言僅為意思之表示,效力仍不及條約。而因台灣尚未正式成為中國領土,故其出兵台海亦無侵犯中國主權可言。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依據
1951年9月8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個戰勝國於美國舊金山簽定對日本的《金山和約》。該和約內容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所有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未說明放棄後的權力誰屬。由於我與中共均未出席和會,在1952年4月28日金山和約正式生效的同日,我國與日本單獨簽定《中日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劳动关系法资料自考
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608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的时间是( )
A.1995年7月5日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D.1994年1月1日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21世纪我国的劳动立法?(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B.《失业保险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工伤保险条例》
3.以下有关国际劳工组织知识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B.中国在解放前没有参加国际劳工组织
C.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
D.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
A.对人的适用范围B.对物的适用范围
C.空间上的适用范围D.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5.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
A.拒绝执行B.提出批评
C.检举D.控告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087(法律)台湾药事法
台湾药事法[已被修正]
2000-04-26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 第9条 本法所称成药,系指原料药经加工调制,不用其原名称,其掺入之麻醉药品、毒剧药品,不超过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规定之限量,作用缓和,无积蓄性,耐久储存,使用简便,并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标明成药
发布日期:2000-4-26
执行日期:2000-4-26
生效日期:2004-3-3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药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前项所称药事,指药物、药商、药局及其有关事项。
第2条 本法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设药物管理机关,直辖市及县(市)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亦得报准设置。
第4条 本法所称药物,系指药品及医疗器材。
第5条 本法所称试验用药物,系指医疗效能及安全尚未经证实,专供动物毒性药理评估或临床试验用之药物。
第6条 本法所称药品,系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药及制剂:
一、载于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它各国药典、公定之国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
二、未载于前款,但使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答:(一)劳动关系
①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
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 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 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① 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 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
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
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 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
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
《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总第152期)
ChineseJournalofSpecialEducation(Monthly)
2ndIssue,2013(SerialNo.152)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
赵德成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
摘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已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呈
现出如下主要特点:(1)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2)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适宜性;(3)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4)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5)注重保障家长权益。台湾经验带给大陆的启示主要有:(1)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2)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3)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人责任;(4)保障家长参与权;(5)加强立法的操作性和刚性。关键词
特殊教育立法特殊儿童教育公平融合教育
分类号G760
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1引言
特殊教育与人权的尊重、保护紧密相关,其发展水平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纵观国际社会特殊教育改革历程可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举措。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立法,在依法治教方面
福建闽南和台湾清香型白酒的工艺、风味特点概述
福建闽南和台湾清香型白酒的工艺、风味特点概述
维普资讯
第 2卷 9
第5期
酿
酒
Vo _ 9. . I2 No 5
2 00 2年 7月
UQ o KN u n MA I G
s . 20印, 02
文章编号:0 2 10 20 )5—03 10—8 1(02 0 02—0 3
福建闽南和台湾清香型白酒的工艺、味特点概述风张和笙(福建安发陈高 (门)厦洒业有限公司,福建厦门 3 10 ) 6 04
摘
要:清香型白酒在闽、台深受欢迎,其生产工艺及白酒风味独特。. 3 2文献标识码: A
关键词:清香型白酒;制曲;酿酒中图分类号:0前言
门建厂,产清香型高粱酒。虽然两地经过 5 6生 0 o年后,各自工艺都有所改进和创新,但从产品风格及质量上则基本相近。
清香型白酒在福建省闽南一带及台湾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台湾自开创金门酒厂,产金门高粱酒以来,生饮酒习惯主要以清香型白酒为主,瓶 6 0 L白酒售价可达 10一 0m 0
l生产工艺及特点1 1制曲工艺及特点 .
元人民币以上。随着改革开放,国内浓香型白酒、香型白米酒等也从不同渠道涌进台湾市场,台湾饮酒格局发生了一使定变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饮酒习惯,湾人民还是比较偏台
1 11特点 ..
福建闽南地区清香型白酒酿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