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指出险房翻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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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南京市医用耗材管理办法-1230
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市卫生局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指导处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科室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所有一次性使用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包含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植入介入性材料,影像胶片及材料,检验试剂及材料,“消”字号消毒材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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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监管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是本机构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医
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Q0510-0101-2009-000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09-8-31 地 区: 信阳市 单 位: 市房管局 分 类: 法规公文
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房管局、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局修订的《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信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总监办、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核、批复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收费还贷中心《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管中心工〔2014〕34号)文件精神,项目公司对机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以及申请资料等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制定了《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4月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
第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责
(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由公司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合同部分工负责,附属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
[201709]修订版
南(经纪机构版)
京 市 存 量 买 卖 合 同
房
签 约 须 知
一、 本合同依据《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
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第8号令)、《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2号)等政策法规制定。
二、 本合同适用我市玄武、鼓楼、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
区的存量房交易。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施行。
三、 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署或按指
印确认。
四、 在“□”中打“√”表示选中,打“×”表示不选中。 五、 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证自身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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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甲方指定网上操作人: 乙方(买方): □乙方指定网上操作人: 丙方(经纪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
1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
房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青岛建工集团房建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公司在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与公路工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集团公司房建工程管理,早日实现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的效益最大化,继续推进和更进一步成熟房建工程管理,提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目前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房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项目综合效益与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第1款、凡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效益评估,由房建部牵头,评估出综合效益率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2款、项目经理为项目责任人,由房建部推荐,并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项目责任人必须接受评估的综合效益率,并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3款、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标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条、项目部的组建
第1款、项目主要人员(即股东)由3人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物资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股东人数。项目经理持股50%,项目总工持股30%,物资主管持股20%。
股东必须全部参与项目管理,坚决制止只出钱不参与项目管理的股东模式。为激励先进和保持公司稳定发展,股东优先从现有的管理人员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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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 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 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
及资料: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
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市和各区县均应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区(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来源主要有: 1、社会各界捐助; 2、财政补助;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南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
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
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
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