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改发2003 3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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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改发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
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
商建发1号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
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
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
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
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发改价格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
第三
辽民防发〔2003〕2号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民防办公室 文件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防发〔2003〕2号
各市民防办: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下发后,有些市询问关于易地建设费标准和6B级防空地下室问题,现就这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但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将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2%提高珐2-5%,该《通知》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已不适用。因此,今后我省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该《通知》中“易地建设费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不再执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辽价发 2003 43号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日期:
2011-08-18]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2号)规定。现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审查费和注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l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业、安装、维修保养、检验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3规定执行。
二、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有关检验机构一般不得对其进行重复检验和收取检验费(省及省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抽检除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适当加收检验费:
1、需要登高(或地下)检验工作的业务,其工作位置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 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
川发改政策66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发改委建设部监理取费文件发改价格670号文_)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文件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发改委建设部监理取费文件发改价格670号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文件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