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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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7]11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1
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内建质监函〔2011〕7号
关于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
监督分会华北工作会议的通知
华北地区各有关质监站: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在天津召开的华北地区监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2011年华北片会暨“2011华北工程质量论坛”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论文
为了做好本次会议论坛交流与研讨工作,深入研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对策与方法,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各参加会议的各质监站组织人员撰写相关论文,有关要求如下: (一)论文主题参照以下范围
1.如何做好住建部5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
2.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形势; 3.如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4.如何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5.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6.如何有效开展对预拌砼质量监管工作;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 8.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
9.健全监督工作制度,突出监管工作重
《内蒙古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D 建筑设计说明节能专篇
D.0.1在居住建筑设计的总说明中,要求有《节能专篇》,其中建筑热工部分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 工程名称;结构类型。
2 总建筑面积 m2;建筑体积 m2;地上层数;地下层数
。
3 本工程项目地处严寒地区的区;采暖期室外计算温度℃;采暖
期度日数HDD18 ℃.d。
4 工程所在地该类居住建筑耗热量指标 W/ m2;采暖耗煤量指标 kg/ m2。
5 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东,西,南,北。体形系
数。
6 该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东,西,南,北。体形系
数限值。
7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节能措施与热工性能:
8 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节能措施及相关技术参数。
附录E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表
E.0.1 所设计建筑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节能要求,可利用表E.0.1进行判定。
表E.0.1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表
另注:当所设计建筑的各项指标不能完全满足本表的限值时,必须进行节能设计热工与采暖能耗计算,并调整所设计建筑的材料和构造,直至使所设计建筑的采暖耗热量与采暖耗煤量小于或等于本标准附录A的限值。
附录F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表
F.0.1居住建筑耗热量与采暖耗煤量
内蒙古2009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册 说 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
程及门窗运输措施项目;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它工程;垂运超高及其他措施项目共七章。
二、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通用图集、工程量清单规范等为依据编制的。
三、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为标准编制的,超过20m的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装饰装修超高费。
四、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五、本定额综合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的搭拆费用。3.6m以上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
定额》脚手架有关规定计算。
六、本定额未编制防水项目,发生时,执行《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