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知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一、受理范围

  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文山州辖区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大病;

  (九)自然灾害;

  (十)协助执法扣划账户金额;

  三、实施机关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辖区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的承办。

  四、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有效资料:(注:提供的所有资料,原件扫描存档,复印件一份管理部保留存档)。

  (1)提取职工有效身份证,职工本人的工、农、建、中、农商行任一银行的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工、农、建、中、农商行任一银行的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期限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附流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新购建商品住房提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期限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金额达总房款30%的收款凭证;

  2、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则提供期限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完税契税证。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网上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文山州八县(市)管理部提取业务窗口;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银行存折;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购二手住房提取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时间在有效期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国有(集体)使用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交易合同、首付达30%以上的交款收据。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网上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一、受理范围

  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文山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实施机关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各县管理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具体业务的承办。

  四、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一)新设立单位的缴存登记

  1、申请资料

  新设立单位到管理部领取或到公积金网站下载《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审批表》(附表1)、《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名册》(以附表2),《汇总存储表》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单位性质、人数、缴存比例5%--12%、执行日期);

  (2)《申请审批表》《汇总存储表》和《个人存储名册》 一式三份(企业两份),管理部、单位、财政各留存一份;(表格加盖申请缴存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行政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查询网址:http://www.wsgjj.com/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2002年12月机构调整为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七个县管理部。中心在全州范围内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结息、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个人帐户的设立及其电算化核算等业务。 衷心感谢各有关部门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中心工作的支持,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创美好明天。

  内设机构:办公室、计财科、归集贷款管理科 、审计稽核科、信息科

  地址:文山州新城路建设大夏一楼

  邮编:663000

  办公室:0876-2192449 会计部:0876-2185893

  综合办:0876-2185872 信息部:0876-2185895

  电子邮件:gjj_ws@ynjst.gov.cn

  网址:http://www.wsgjj.com/

  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电话

  文山管理部:0876-2192447 2183358

  砚山管理部:0876-3127727

  丘北管理部:0876-4124468

  广南管理部:0876-5150172

  富宁管理部:0876-6127826

  西畴管理部:0876-7628159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一、受理范围

  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文山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各县管理部负责辖区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业务的承办。

  四、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月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在贷款申请日前3个月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4.夫妻双方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5.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6.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20%以上;

  8.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具有符合借款保证的不动产、资产。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建工程进度必须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汇总(附流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新购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期限在有效期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首付款金额达总房款30%的收款凭据;

  3、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期限在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契税证。

  办理要件:

  1、借款者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审批表;

  3、借款者夫妻双方工资证明及其它收入证明材料。若有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还款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其它收入证明材料及共同还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报告;

  4、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出具的借款者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者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若抵押房产为第三人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的结婚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有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还款人的结婚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质押保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场所:文山州八县(市)管理部业务窗口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新建自住住房公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担保公司贷款知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质押担保贷款

  提供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原件由银行收押,复印件由中心留存。

  办理要件:

  1、借款者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审批表;

  3、借款者夫妻双方工资证明及其它收入证明材料。若有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还款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其它收入证明材料及共同还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报告;

  4、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出具的借款者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者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若抵押房产为第三人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的结婚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有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还款人的结婚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质押保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场所:文山州八县(市)管理部业务窗口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保证担保贷款

  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管理部留存。

  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具体介绍了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