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在刑法哪一章
“贩卖毒品罪在刑法哪一章”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贩卖毒品罪在刑法哪一章”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贩卖毒品罪在刑法哪一章”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贩卖毒品罪
篇一: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1 /
2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3.30
【案件字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从重累犯考验期假释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3.16
【案件字号】(2016)甘10刑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明知从重累犯五年以内数罪并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取保候审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前科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甘10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1 / 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7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逮捕,2015年12月3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刑法法条班名师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一章 刑法概说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新增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
1.盗窃罪的数额划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盗
第一章 刑法 doc单选
第一章 刑法
单项选择题
1、某外贸公司在缴纳50万元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了80万元退税款,后被查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该公司构成逃税罪,逃税数额为80万元
B.该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数额为30万元
C.该公司逃税5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30万元,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D.该公司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张某是某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某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担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在工作中具体负责理赔。后张某将其私人所有的一辆轿车让其弟弟开到外地,同时谎报车辆被盗的保险事故,通过自己亲自审批的方式骗取公司保险金45万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B )
A.张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B.张某构成贪污罪 C.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
3、下列关于贷款诈骗罪,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甲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
中国刑法如何定义毒品
一、毒品犯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毒品犯罪相关刑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四)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三、毒品犯罪的刑法标准
《最高人
2012刑法总论第12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与数罪概说 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一般情况下 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 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 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 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 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 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罪的类型 单纯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
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其中 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 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窝藏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P320—P330
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典102到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③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④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罪名 概念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刑事责任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国家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存废之争
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李庄应该是第108个。”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
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伤害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