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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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常工作,街道、乡镇、财政、公安、建设、民政、计生、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篇一:公益性岗位申请书(1)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尊敬的县政府领导:
自2006年从江达一中毕业后,当年便以临时工身份在县一中担任生活老师。
在5年的生活老师工作中,本人始终能够坚持贯彻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落实各届学校领导指示精神,认真负起学校赋予我的工作职责,以一切服务于每一位农牧民群众学生的健康生活而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使我乡就业困难人员真正得到就业援助和帮助,根据x号文件精神,我乡于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25日对全乡所有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岗位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乡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共计6名,其中民政政公益性岗位1名;计划生育公益性岗位1名;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岗位1名;保洁员2名。
我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所有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制度。通过在岗、出勤情况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在岗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由乡劳动保障所统一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总体情况并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绩效考核。同时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背靠背”考核,确保公益性岗位有进步、有成绩、有社会效益。通过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执行乡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冒名顶岗、互相借用、换岗、脱岗现象,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并无一例发资拖欠问题发生。
三、加强用人档案管理,合理分配人力:
我乡积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到底子清,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深入各村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等进行调查,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现已开发了保安人员、巡警协管员、执法局协管员、道路保洁员、公厕管理员、法院书记员、合同制消防员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使一大批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基本情况
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保健、扶老、托幼服务等。社区单位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从摸底情况看,沂
水县的公益性岗位涵盖了上述公益性岗位三种类型的70%以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一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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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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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扩大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所涉及的定向测评指标,分为普惠1级、2级、3级和基本达标级。测评分数达到65分以上,可以入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认定范围。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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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