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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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
刘贺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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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05
【案件字号】(2016)冀02民终5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民终5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32981311-1。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80522696-3。
负责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xx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_中标190923
每日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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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0af92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c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1/ba0af92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c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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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资产定制保险(2014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场资产定制保险(2014版)条款
总则 本保险由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场及相关企业定制。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单总则、第1部分通用条款、第7部分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和第8部分赔付标准的约定适用于所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在此基础上,第2、3、4、5、6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当本保单第2、3、4、5、6部分存在具体规定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保单第2、3、4、5、6部分规定为准。
第1部分 通用条款
1.1 保险标的
1.1.1 1.1.2
本保单承保财产包括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五类。
本保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1.2.1 1.1.2.2 1.1.2.3
1.1.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或利益。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
理赔服务承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形象,促进我司在广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承诺》。 第二条 本《承诺》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承诺》适用于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承诺》要求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华安服务品牌形象。
第二章 基本服务要求
第五条 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 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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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 公司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公司查勘用车、人员应当与车险保费规模挂钩配置,
关于设立“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关于设立“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力充分发挥国内财产保险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使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更加方便灵活,对我国较大的保险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特申请设立“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保险公司是以经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主日时兼顾,商业信用保证财产为特色的全国性专业财产保险公司。
经营方针:将商业保险引入长期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领域,解决商业银行怕风险不愿意贷款,中小企业需要资金贷不到款,社会上又没有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支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营宗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繁荣我国的保险事业。
产品市场定位:中小企业融资和职业责任。
经营策略:避开市场竞争激烈的“战场”,引进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战略,以80%以上的新产品面世。
保险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按规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由XXX有限责任公司、XXX公司、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公司六家企业以 货币资金共同投资组建。
新疆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
新疆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新疆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许可[2017]56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新疆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新保监许可[2017]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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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吴桦宇,冯佰期机动
1 / 4 xxx与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5.04.13
【案件字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李卫峰伍芹
【审理法官】王雅媛李卫峰伍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吴某某,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 4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法定代理人吴茂志。
法定代理人蔡进丽。
委托代理人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62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吴玉莲、张西龙、一审被告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吴玉莲、张西龙、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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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汴民终字第817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万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方、范红,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玉莲,女。
委托代理人厉渊惠,男。
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西龙,男。
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大闸路中段。
负责人王聚德,总经理。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玉莲、张西龙、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周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