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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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法制办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确定。
第四条 投标报价的方式除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外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严格控制费率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市场信息
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筑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5%以上为有效报价,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7%以上为有效报价。
第五条 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案卷
案卷封面:
安全生产违法案卷
案 名 案 号 案 由 违法单位或公民 ( )安监管案[ ] 号 承办人 受理日期 处罚程序 结案日期 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情况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共 页 归档号 保存期限
1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备注:说明是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
﹝ ﹞ 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接报人 受理人 电 话 举 报 内 容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查处 结果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立〔 〕 号
案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 京国土市[2006]29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
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1 法规类别:税务稽查
法规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 附件信息: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