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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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功能与价值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该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相似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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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钱琼摘要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功能与价值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其该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相似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关键词取得时效占有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 9 D0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9 522 1)90 2 1 l0 . 9(0 00.5 . 0 O意,只要占有人在接受占有物时具有善意即可。 第五,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必须持续的经过法定的占有期间。
、
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作为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得时效符合社会经济客观取
的要求,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得时效制度是伴随着公优帝之时对取得时效的法定期间的规定较为合理。动产的取得也取
有制向私有制过渡而产生的。私有制首先要求法律保护人们私时效期间规定为 3;年不动产的取得时效较动产的取得时效需经人之所有,以有利于生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但在当时,方过更长的法定期间,一区分
罗马法与中国法
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 罗马法 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 中西 法律思想 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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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作者:文莉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 要】在不同的的历史时期,人格有不同的立法政策,但却都和罗马法中的人格有着一定的联系。本文通过对罗马法中人与人格的概念、功能以及人与人格的分离、人格不平等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人格制度构建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制度;法律技术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7-0111-02 一、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 (一)人、人格的构成要素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指称“人”的三个概念上,即homo、person和caput。Homo,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自然人;Person,是一个拉丁文,该词本意为演员扮演角色所戴之假面具,并引伸出“角色”的含义,也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古罗马法中,人是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篇一:《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设计
人教版 历史必修《第六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设计
武鸣县罗波高中 黄志卓
【课标内容】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材分析】
罗马法系是古代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整的法系,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罗马法的起源、发展、确立和完善及其作用和影响,为学生后面学习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制作铺垫。本课内容涉及从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千余年的历史,时间跨度较大。同时,法治建设又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教学地位较重要,而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在教学方法上宜深入浅出。 【学情分析】
本课初中教材中涉及的内容很少,学生了解也少,不容易掌握。而本课为高中历史教科书新增的内容之一,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认识有一定的深度。
【三维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识记《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的主要内容。
2.归纳分析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培养学生归纳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3.综合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探究罗马法的实质,培养学生综合史实,探究问题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多方面来分析罗马法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学习用辨证的观点看问题的方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了解罗马法对于
本科法学专业罗马法教案
一、授课时间:2课时 二、授课类型:理论课
三、授课题目:第一部分 引 论 四、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研究对象并领会研究意义
五、教学重点及难点:
罗马法上的法的概念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多媒体教学
七、教学实施步骤:
组织学生讨论并总结
八、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 导 论
引 论
第一节 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的影响力。
耶林: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与法律)。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与《学说汇纂现代应用》 (一)罗马法作为国家法——实在法体系 (二)罗马法的历史性
1.延续1300 多年,公元前754(罗马建城)年到565 年(尤士丁尼皇帝死亡) 2.分期问题(法律本身所经历的变化);罗马法史课程的设置。
3.罗马法的第二阶段 11 世纪起的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法系
(三)罗马法作为法学
1.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律体系;
2.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 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
3.法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则——更为一般的规则(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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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一)罗马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1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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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作者:刘倩倩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述评》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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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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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法的保护。但由于公民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
一、罗马法的内容
“罗马帝国曾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
(指基督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
服。”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实行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史学界乃至法学界基本认可的从公元前!世纪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世纪东罗马帝国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因此,罗马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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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其历史源远流长,内容体系丰富宏
《十二铜表法》大。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的制定是罗
性,如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其内容又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等等$-&’((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德】鲁道夫·冯·耶林 著 胡宝海 译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至此,我可以搁笔了,因为我已经彻底阐明了我的主题。然而,请允许我就与本书主题直接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提醒读者注意,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现行法,或更严密地说,罗马普通法(仅对此能够信心十足地下判断)多大程度上满足我前面展开的诸要求。我毫无犹豫地断然否定这个问题,现代法距健全法感情的正当要求相去甚远。其理由不仅是因为它所到之处均无的放矢,根据我前面的说明也因为现代法构成之大部是由与健全法感情及其本质——我所关心的不仅是以权利侵害为靶子的攻击,而是将它视为对人格攻击的理想主义——针锋相对的。我们的普通法完全没有支持这种理想主义,除名誉毁损外,用于权衡一切权利侵害的尺度只是物质性的价值尺度——在这种物质的价值尺度上,所清楚地反映出来是乏味呆板的物质主义。
然而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除争执标的物及其价值以外,法还应该保障些什么呢?如果认为只保障争执标的物或价额为正确的话,那么,即使是盗窃犯,只要返还盗窃物就可以释放了。但对此反对论者则认为,盗窃犯木只是对被害人,而是侵犯了国家法律、法秩序、道德律。债务人以恶意否认既存的消费借贷金,卖主和出租人毁约,受任人为自己受益而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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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作者:刘倩倩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015届梅李高级中学历史一轮复习学案——必修一 第二单元 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梳理)
考点梳理 1、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
(1)罗马共和国: (时间),罗马共和国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起来. (2)罗马帝国: 年,罗马帝国建立。
2、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从 到 (前6世纪末到前5世纪中期)
①习惯法:A.概念:指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的社会生活法则;
B.特点:法律与习惯之间无明显界限,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C.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方便,损害 利益。
②成文法:A.原因: 的结果;
B.诞生标志: (时间), 的颁布; C.特点:内容广泛,法律条文明晰,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
D.评价:a.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特权,保护了 利益;
b.但也保留了一些 ,本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