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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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目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3)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7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9)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废止】 (1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1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15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16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16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 (19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22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9月19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 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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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修订思路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接进 行的修订。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修 订。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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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思路
? 以对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简称《公司债办法》)为目的,以投资 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债券特性。
3
二、主要修订内容
?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
1、直接条款的对接: (1)修改保荐人相关表述; (2)增加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 制的披露要求; (3)增加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的披露要求; (4)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披露要求; (5)修改了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方面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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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
2、与扩大发行主体相衔接: (1)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 (2)增加部分体现公司治理情况的条款。 (3)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
5
二、主要修订内容 ?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发文号: 证监发[2001]37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03-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文号: 证监发[2001]37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03-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应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0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doc 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37号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
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
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2016年2月3日制定)
特别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之用。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6年2月3 日
目 录
第一章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三、 (一) (二) 四、 (一) (二) (三) (四) 第二章
上市预审核 ........................................................................................................ 5 上市预审核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