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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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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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发达网上的图片也非常的多。甚至可能听说一些奇怪的事情,就是一个人在浏览网站竟然看到了自己的照片,这个行为就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了。那么现在我们法律中关于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 一、肖像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名誉权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名誉权
小编希望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名誉权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享有名誉权,那么公司法人是否也享有名誉权,其实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呢,侵犯公司法人的名誉权,在法律上有何界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
(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
肖像权在新闻活动中的合理使用
浅析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 一、 摘要
在新闻传播中,人体肖像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特别是随着摄影、录像和印刷复制技术的发展、视听媒介的普及,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肖像在媒体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然而,近年来,媒体被控侵害肖像权纠纷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公民的肖像权作为法律明文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从而有效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下面本文将对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简单论述。 二、 关键词: 三、 肖像与肖像权探讨
肖像是……肖像权的涵义,也有很多观点。综合这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和具体人格权利,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出生后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尤其专属享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
四、我国对于肖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肖像权是肖像人支配自己作为人身要素之一的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维护权。 肖像制作权是指……肖像使用权是指……课本156页
肖像维护权是指对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
怎样认定死者名誉权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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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怎样认定死者名誉权遭受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维权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死者名誉权的侵害,怎样认定死者名誉权遭受侵害,就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四个要件。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认定属于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只有在法律赋予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负有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作为义务时,如其未尽积极作为的义务才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新闻单位发表稿件,因审查不周而对稿件没有核实,以致不实稿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多数表现为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的事实不实当然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陈述的事实属实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此各国立法不一。 2、死者确有名
药家鑫父亲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受害代理人张显,将于9月13日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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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受害代理人张显,将于9月13日开庭审理
代理人张显博客言论引发网络暴力 药家鑫父亲不再沉默
在一种单向的不实信息引导下的狂躁,和曾经对一条生命的消逝狂欢的社会需要一场深刻的反思。当然,反思并不是要为药家鑫翻案。要反思的是,自媒体环境下,个人话语空间逐步扩大的今天,网络暴力、言行的边界问题,以及网络公民的权益问题。
张显:药家鑫才走两个多月,作为父亲的药庆卫就为了个人名誉来打官司,这是一场很无聊的游戏
律师兰和:自由的网络言行也要有所敬畏,不能没有边界。否则,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药庆卫:张显在网络的谩骂、羞辱、散布的大量不实言论,让我们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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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价值的探讨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价值的探讨
摘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通讯信息已经越来越普及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人们对新闻信息的获取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章杂志中,新科技的通信使得新闻信息更方便更快捷地传递于人们的生活中。然而,这样快捷便利的新闻传递让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愈演愈烈。我国自有新闻事业以来,新闻事业一直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新闻事业在传播信息服务民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宣传政府政策、监督各行各业良好运行以及提升国民素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我国发展新闻事业时间有限,新闻侵权案件屡屡发生。因此,结合现实情况,应通过对新闻自由与民事权利的深入研究讨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另一方面,新闻监督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已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利。鉴于这种重要性,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事权利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新闻自由;名誉权;法律意义;价值探讨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81-05
一、关于新闻自由的探讨 (一)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
新闻自由是指通过各种电子媒体和出版材料沟通和表达的自由,虽然这样的自由主要意味着不受政治权力
药家鑫父亲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受害代理人张显,将于9月13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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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张显博客言论引发网络暴力 药家鑫父亲不再沉默
在一种单向的不实信息引导下的狂躁,和曾经对一条生命的消逝狂欢的社会需要一场深刻的反思。当然,反思并不是要为药家鑫翻案。要反思的是,自媒体环境下,个人话语空间逐步扩大的今天,网络暴力、言行的边界问题,以及网络公民的权益问题。
张显:药家鑫才走两个多月,作为父亲的药庆卫就为了个人名誉来打官司,这是一场很无聊的游戏
律师兰和:自由的网络言行也要有所敬畏,不能没有边界。否则,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药庆卫:张显在网络的谩骂、羞辱、散布的大量不实言论,让我们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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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随着 市 场 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