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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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是一篇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论文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是一篇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论文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
选择法排序源程序
;选择法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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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y db -1, -2, 100, 34, 55, 89, 0, 2, 3, 1 count equ ($ - offset array) / type array data 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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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ume cs:code, ds:data start:
mov ax, data mov ds, ax mov cx, count dec cx outloop:
push 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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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 al, [bx + 1] jg nobig
mov al, [bx + 1] lea si, [bx + 1] no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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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p inloop mov al, [di]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视点和目标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视点和目标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着眼于以下新视点,换言之,修法至少应当实现以下目标: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合理放宽原告资格条件,简化适格被告的标准,重构管辖制度,引入调解制度,改进裁判方式,为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提供更具体的依据,保障判决执行等。
1990年行政诉讼法在保护人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然而近年来行政诉讼法的自身缺陷和不足也不断显现,使得行政诉讼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落差越来越大,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已经在很多方面反映出来。
修法的动力源于现实需要
现实发展的需要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其以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为轴心的制度设计将大部分主张其他权益者拒之门外,抑制了行政诉讼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执法方式被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使得行政诉讼的外部监督作用还不能充分实现;禁止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制约了行政诉讼发挥官民矛盾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从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情况看,法律本身也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关于裁判方式的规定过于简单,不敷实用;准用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过多,而且准用的范围、条件不够明确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
修法的新视
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
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
试论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生成渊源以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为研究路径 -
试论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生成渊源——以违宪
审查模式的选择为研究路径
尤晓红
? 2011-03-11 13:34:45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2期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罗斯寻求建构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俄罗斯司法权的现实状况等因素决定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不适合它;现实的社会条件使得俄罗斯更适合建立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俄罗斯与德国同属罗马-日耳曼法系、俄罗斯与德国深厚的历史渊源等促使它以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为蓝本建构了自己的宪法法院。
【关键词】 俄罗斯 宪法法院 违宪审查模式 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 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
【作者简介】 尤晓红,1978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哈尔滨150080)
时至今日,违宪审查以自身蕴含的价值取向及运行功效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和推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社会变革的背景下,俄罗斯开始尝试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许多处于转型期的东欧国家一样,俄罗斯最终选择了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于1991年建立了宪法法院。集中式违宪审查模式一般是指设有宪法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专责违宪审查,现今以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制为代表;分散式违宪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
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前沿》 2006年第1期
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斯 琴
([提 要],它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规制着审判权与行政权
的关系,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目前,关于受案范围的讨论和建议几乎都局限在对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的讨论范围内。对此,笔者认为,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缺陷所致。对这些问题仅仅通过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劳永逸的做法就是重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制度。本文拟就相关的三个基本问题略述己见。
[关键词]列举式 概括式 肯定式 否定式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1—0097—04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几经拓展,比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与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未解决:(1)抽象行政行为完全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
定的。”(4)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