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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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房屋性质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地承诺书
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地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了准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 四、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 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登记的,填写此表。 2、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
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温謦提示: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适用。与房屋产权证复印
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
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 调 查 核 实,由 (拟设 立 公 司
或分公司名 称 ) 作 为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的 ,位 于 ( 详 细 地 址) 的 房 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属 合 法 建 筑,
产 权 归 (房 屋 所 有 权 者 名称)所有, (是 或 否)属 于 将 住 宅 改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特 此 证 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
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
2、房屋所有权
(余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在集体土地上尚未核发房产证
的如房屋产权属于农民或村委会所有,提供证明意见(1);在集体土地上如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证明意见(3)、(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属城镇房屋尚未核发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2)。
2、房产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
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模板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 镇/街道办 房屋权属人是 ,用途是商业( )、住宅( )、或者其他(写明: ),是合法建筑。
年 月 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
重庆住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的 名称或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将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其使用用途仅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是□ 否□ 承诺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承诺书。承诺书中的第四项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
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样式
编号:
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非住改商)
(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广州市 (房屋地址),由 (出租方)出租的 (产权方)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工商登记使用,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经营者出现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形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本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 一份交申请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