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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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法律文书表格word版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线索来源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发生
地
线索内容
经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
嫌违反了 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据 填写责令停止依据的法律
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
2019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b5E2RGbCAP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p1EanqFDPw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
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平整场地、动工建设等。
3.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5.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6.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
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
市国土资源局2022年推动国土资源改革工作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2022年推动国土资源改革工作规划
xxxx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成效明显。市国土资源局在xxxx年度市级部门工作督评中,获第二组(xx个市级部门)第一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xxxx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和实干论英雄先进集体。
(一)围绕稳增长、调结构,狠抓土地要素保障。
全年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到位xxxxx亩,其中计划内切块指标xxxx亩,争取计划外指标xxxxx亩,占指标总量的xx%,有效保障了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全年上报新增建设用地xxxxx亩,供应土地xxxxx亩,出让土地xxxxx亩,收取土地出让金xxx.xx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支撑。完成x个县级和xx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二)围绕高标准、严要求,严防死守耕地红线。
全市共完成垦造耕地xxxxx亩,立项实施“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xxxx亩,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xx.xx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xx.xx万亩,连续二十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土地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
第二章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案卷
案卷封面:
安全生产违法案卷
案 名 案 号 案 由 违法单位或公民 ( )安监管案[ ] 号 承办人 受理日期 处罚程序 结案日期 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情况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共 页 归档号 保存期限
1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备注:说明是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
﹝ ﹞ 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接报人 受理人 电 话 举 报 内 容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查处 结果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立〔 〕 号
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畅通
(一)提高认识,保障有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在创新执法监察发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落实,相关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保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必需的装备、场地,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接听;要加强与电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 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